民事法律行為之效力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是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而產生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終止的法律效力的必要事實。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突出表現,是實現私法自治的有效工具,也是民事主體實現個人自由的重要手段。民事法律行為的重要特徵是以意思表示為其構成要素,而這種意思表示反映的正是民事主體對個人利益的追求。法律尊重民事主體的自由意志,尊重民事主體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對其與他人利益的安排,賦予行為人對這些預期以法律上的效力。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為維護民事活動的正常與有序,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進而確保社會經濟關係的穩定,法律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這些有效條件的規定,使民事主體在進行意思表示,實施具體的民事法律行為之前,就清楚地知道自己行為的後果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為所有的民事主體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指引。
爭議
民事法律行為具備成立條件之後,是否還需要具備其生效條件,才能發生行為人追求的民事法律後果,理論上有爭論。
- 一種觀點主張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認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本來就緊密相連,沒有區分的必要。民事立法只需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即可。
- 另一種觀點認為業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不一定能發生效力,只有成立了的又具備了法律規定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產生法律認可的、當事人期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解決的是這一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存在的問題;後者解決的是這一民事法律行為能否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實現當事人追求的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後果的問題。前者屬於事實判斷,體現的是私法自治的精神;後者屬於價值判斷,法律通過對這一行為的肯定與否定,體現的是國家對民事活動的干預。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可能因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能產生行為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但這一行為的無效、被撤銷等而產生的法律後果還是存在的,只不過這一後果不是行為人所期望的。
後一種觀點為多數學者接受,並為我國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認可。
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特徵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 行為人適格。
- 意思表示真實。
- 行為的內容合法
行為人適格
行為人適格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首先要求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即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無論自然人、法人還是非法人組織,都應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則受其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經營方式等的限制,是特殊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在進行具體的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在其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之內,否則為不適格。
- 其次,要求行為人應當具有獨立實施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自然人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在其年齡、智力許可的範圍內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超出這一範圍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
對於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粹是為自己獲得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接受贈與,則不受其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
-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一致,所以法人在進行具體的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在其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之內,才是具有了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需注意,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還要由其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權的代理人來具體實現。只有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權的代理人,在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之內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才是主體適格的行為。
- 此外,在一具體的民事法律行為中,還需要注意特定情形下的特殊要求。
如處分財產或處分權利的民事法律行為,實施處分行為的人必須對其處分對象具有處分的權利。如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的財產擁有處分的權利,但在特定情形下,非所有權人如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清算人、委託代理人、抵押權人等,在法律規定或授權的範圍內也有權處分他人的財產或某種權利。若實施處分財產行為的人沒有相應的處分權利,這一行為人也是不適格的。
意思表示真實
民事法律行為人的外部表示與其內心的真實意思相一致。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為追求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有目的所為的行為,而行為人內心的這一追求是通過語言、文字或者其他形式表達出來的。為確保私法自治原則的實現,法律將意思表示的真實規定為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
意思表示真實有兩層含義:
- 一是行為人在進行意思表示時是完全自由的,未受來自外力的任何不正常因素的干擾;
- 二是行為人表達於外部的意思與其內心的意思是一致的。
實際生活中,行為人的外部表示與其內心意思的不一致有很多情形:有的是行為人故意造成的,如虛偽表示;有的是行為人非故意造成的,如錯誤;也有的是因為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造成的,如受到欺詐、脅迫等。如何確定這些意思表示不一致的行為的效力,理論上有各種觀點,立法上也有不同的立法體例。我國民法以行為人的表示為原則,兼顧行為人的內心真意,對各種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規定了不同的法律效力。
行為的內容合法
民事法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需注意:
- 第一,此處法律不是指所有的規範性文件,而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發的立法文件,法規是指以國務院令的形式、由國務院總理簽發的立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時特別強調人民法院在確認合同無效時,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 第二,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在法律規範中,有強行性和任意性兩種。對於強行性規範,行為人必須嚴格遵守,違反了將要承擔法律後果。對於任意性規範,行為人可以在其規範許可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決定如何行為。因此,只有違反了強行性規範的行為才可能是無效的。對於強行性規範,也有性質、作用上的不同。法律、法規中的強行性規範有效力性的,即絕對不允許民事主體所為的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定的行為是絕對無效的;也有管理性的強行性規範,即民事主體如果違反這些規範,法律授權的管理機關會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但這並不當然影響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 第三,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主體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本來就不像法律、法規的規定那樣有相對清晰的界定,不同時期、不同文化背景下公序良俗也有差異。因此,判斷行為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應當就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當事人所為行為的動機、目的及當時環境、文化甚至習慣等綜合考量,既避免利用公序良俗限制民事主體的行為自治,又要防止行為人利用民事法律行為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破壞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