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法人,是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民法中,「人」意為民事主體,自然人乃自然規律產生的民事主體,而法人則為自然人之對稱,係由法律所創造的「人」。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法人,既可以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又可以以獨立財產承擔責任,即出資人負擔有限責任。
特徵
- 一、法人是組織(團體)
法人區別於自然人的特點,就在於自然人是由個體充任民事主體,而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財產的集合而組成的團體或者說是社會組織,這個社會組織被法律確認為民事主體。由於法人是自然人或財產的集合,於是就出現了不同於自然人主體的兩個特殊問題:一是如何協調法人單個成員的意志,從而形成法人的意志,這就需要有法人的組織機構;二是如何管理和使用法人的財產,以實現法人的目的。
- 二、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
法人的制度功能主要是財產上的,因此,法人能成為民事主體的支柱,就是必須有獨立財產。易言之,無財產就無法人的人格。在社會組織中,有財產的不都是法人,如合夥、分公司等也有財產,但與法人財產不同的是,後者的財產只是被出資人看作自己財產的一部分。在合夥,合夥財產是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在分公司,分公司的財產是屬於總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而在法人則不同,法人的財產屬法人所有,既獨立於其出資人,也獨立於其僱員。法人的出資人一旦將財產所有權移轉於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東權而不再是所有權,出資財產與出資人「脫鉤」,使這部分財產成了法人的獨立財產。法人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就是依賴於其有獨立財產,沒有財產或者沒有獨立財產的法人,就是人們恥笑的「皮包公司」,就無法承擔其應負的義務。
- 三、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是法人擁有獨立財產的邏輯結果。法人既然擁有獨立財產,便能夠以此財產負擔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顯示法人這一特徵的主要對照物,就是合夥。團體性合夥,合夥人對這一團體債務仍然要負無限連帶責任,即在民事活動中,合夥團體所負的民事責任最終要歸到合夥人的頭上,合夥團體並不能自己承擔責任。而法人的責任承擔情況就不同,任何以法人名義所為的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即使行為的作出者是作為法人成員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擔該行為的後果。易言之,法人的出資人僅負有限責任。
- 四、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係
法人作為擬製的人,其所為的行為總是由具體的自然人作出的,也就是法人在參加民事法律關係時,是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僱員出面的。但法人既為民事主體,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時,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為名義上屬於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擔。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使法人的獨立人格顯現於法律,也與法人擁有獨立財產的特徵相一致。
民法學分類
公法人與私法人
這是按法人的設立行為及所依據的法律對法人的區分。
- 公法人
公法人,乃私法人之對稱,是依公法或者公權設立的法人。公法人具有管理國家的職能。如各類國家機關都是公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第四節規定特別法人類型中,機關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等,都是依公法設立的法人。
- 私法人
私法人,乃公法人之對稱,是以私法為依據設立的法人。私法人以追求私人事業為目的。如公司、合作社、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這一按照法人設立的基礎對法人所作的劃分,是大陸法系民法對法人的最基本的分類。我國民法目前雖未採納,但對深化法人的認識,有重要的意義。
- 社團法人
社團法人,是指以人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社團法人之成員統稱社員,其享有的權利亦稱社員權,如股東權就屬社員權。依法人的目的事業的性質,法人可劃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中間法人。由於財團法人性質決定不能營利,是「天生」的非營利法人。所以,這個分類主要是對社團法人的再分類。
- 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亦稱捐助法人,是指以財產為基礎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財團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如慈善基金會等。。
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與中間法人
依法人的目的事業的性質,法人可劃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中間法人。由於財團法人性質決定不能營利,是「天生」的非營利法人。所以,這個分類主要是對社團法人的再分類。
所謂營利,是指通過商業活動獲取利益,並將該利益分配給成員,例如公司盈利後向股東分配紅利。僅僅獲取營利而不能將利益分配給出資人的法人,不能稱為營利法人,如公立學校雖然收取學費或也從事其他營利活動,但所得收益用於補充經費不足或擴大其事業規模,「營利為了更好的公益」,所以仍屬於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是指以公益為目的事業的法人,也稱公益法人。非營利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事業,這是與營利法人的一大區別;此外非營利法人亦可以從事營利活動,但所獲營利不得向設立人、出資人分配,而是用在公益之目的事業上。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中的律師協會、紅十字會等都屬於非營利法人;而公司等企業法人則屬於營利法人。
在社團法人中,既難歸於營利法人,又不宜認定為公益法人的,則歸入中間法人。最典型的中間法人,應屬合作社法人。首先,合作社的出資人與社員是重合的,社員是股東,也是事業的參與者,這一點與公司有本質區別,公司股東可以只參與紅利分配,不是公司財富的創造者和勞動者。其次,合作社設立的目的是為社員謀利,營利只是手段之一,互利互助、共同勞動,按資分配與按勞分配結合,與公司股東完全按資分配判然有別,合作社具有共同富裕的屬性。民法總則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歸於特別法人,或許就是因為合作社的中間法人特徵。
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
按法人登記地區分,在外國登記成立的法人為外國法人,在本國登記成立的法人為本國法人。按國民待遇,外國營利法人與本國營利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基本是一致的。基於國家的經濟安全,對外國法人有時會有些限制,如禁止從事能源開採、不得參與和國防有關的工業等。相反地,為了吸引投資,對外國法人會有些優惠,如減免稅收、允許用外匯結算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法人的分類
法人 | 普通法人 | 營利法人 | 企業法人 |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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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營利為目的的非企業法人 | 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 | |||
非營利法人 | 事業單位 | 由國家機關舉辦的事業單位 | ||
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 ||||
社會團體 | ||||
基金會 | ||||
社會服務機構 | ||||
宗教法人 | 宗教協會 | |||
宗教場所 | ||||
境外非政府組織 | ||||
特別法人 | 機關 | 國家各級領導機關及法定機構 |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 | ||||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 城市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機關法人三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在法人一章,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民法總則、民法典的法人分類與民法通則的法人分類並沒有本質的不同,只是反映了我國現實的法人形態。
推理民法總則、民法典的法人分類邏輯,特別應對的是普通,特別法人對應的是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也就是後兩者應就屬於普通法人。
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是指法人之目的事業為營利並使社員享受其收益之社團法人。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事業並將取得利潤分配給出資人的法人,都是營利法人。
對於營利法人的類型,《民法總則》第76條第2款規定:「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也就是營利法人主要指公司與其他企業法人,當然也不排除其他以營利為目的事業並向出資人分配紅利的非企業法人,如民辦醫院、民辦學校等。只要法人的目的為營利並由出資人收取營利的,皆為營利法人。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總則規定的營利法人既覆蓋了民法通則規定的企業法人,其外延又大於企業法人,以營利概括法人,可以將各種市場交易主體囊括進去,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亦稱公益法人,是指以非營利之社會服務為目的事業的法人。《民法總則》第87條第2款規定:「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除此之外,宗教團體、境外非政府組織符合法人成立要件的,也屬於非營利法人範疇。
- 事業單位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是指由國家出資的,以公益或社會服務為目的事業的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按設立人和經費來源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國家機關舉辦,如公辦的大學、醫院、科研院所、藝術團體等;另一類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研究所、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
- 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乃非營利法人之一種,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之規定,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社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設立社會團體就是源於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
- 基金會
基金會,在民法學分類中,屬於財團法人,即以捐助財產設立之基金成立的法人,是當然的非營利法人。在我國法律中,基金會被列入社會團體法人。
- 宗教法人
- 宗教協會,屬於社會團體法人,如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等。
- 宗教場所,如寺廟、道觀、教堂、清真寺等,經合法登記,也可以登記為捐助法人。《民法總則》第92條第2款規定:「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如不符合法人條件的,則登記為非法人組織。
特別法人
- 主條目:特別法人
特別法人,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民法典》規定的除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之外的具有特殊性質的法人組織。《我國民法典第96條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