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乃「民事義務」之對稱,是法律為保障民事主體實現其某種利益而允許其實施行為的界限。
一般有三層含義。
- 一是權利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意思自由。在這一範圍內,權利人可以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要求相對義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相對義務人應當聽命於權利人的意思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
- 二是權利人實現一定利益的可能性。當事人可以為自己設定某種權利、受讓某種權利,目的在於運用這種權利實現自己的某種利益。
- 三是具有法律保障性。依法或依約產生的權利都受法律的保障,法律對各種權利都提供相應的救濟措施。
民事權利與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區別在於:
- (一)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只有具有了這一資格,民事主體才有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的可能。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實際享有的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體現出來的權益。對於民事主體而言,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僅僅是具有了參與民事活動、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否則便不能參加民事活動,也不可能取得民事權利。但有了這一前提,如不憑藉這一前提參加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也不會享有到民事權利。
- (二)是否權利義務統一不同。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包括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兩個方面。民事主體既有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就有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兩個方面是不能分割的。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享有的權利,並不包括民事義務。
- (三)能否放棄、轉讓不同。
- 民事權利能力是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割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其成立、終於其消滅。所有民事主體的整個存續期間,民事權利能力始終存在,且不可以放棄、轉讓。
- 民事權利除一些人身性質的權利之外則可以按照民事主體的意志放棄或轉讓。
分類
- 按民事權利的標的,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 按民事權利主體是否特定,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 按民事權利的作用方式,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 按民事權利的成立要件,分為期待權和既得權;
- 按權利的相互關係,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
- 按權利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分為原權和救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章專門規定了我國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婚姻自主權等人格權,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產生的身份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自然人的繼承權,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民事主體享有的物權、債權等財產權利,民事主體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客體享有的知識產權等。
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9條規定:「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0條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時要誠實信用,不能濫用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保護
民事權利受侵害時,權利人可訴請法院給予強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