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又稱無遺囑繼承人,係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
範圍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可隨意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只是繼承順序不同;此外,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 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是配偶互爲法定繼承人的前提條件。作為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必須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同被繼承人存在含法有效的夫妻關係的;
- 子女:根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子女對父母的繼承權不受父母婚姻關係變化的影響。
- 父母:根據繼承法規定,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 兄弟姐妹:根據繼承法規定,兄弟姐妹則包括同父母、同母異父、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既包括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也包括養祖父母和養外祖父母,還包括有扶養關係的繼祖父母和繼外祖父母。
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不是法定繼承人,只是在代位繼承時可以享有一定的繼承權。
比較法
各國確定法定繼承人範圍上基本上是依據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扶養關係,但由於各國的歷史傳統和社會習慣的不同,其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也不相同。
一般說來,資本主義國家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範圍較寬。如《德國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可以至被繼承人的遠親等親屬及遠親等親屬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法國民法典》則將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擴延到被繼承人的12等以內血親。其他如日本、義大利、 奧地利等國家的法定繼承範圍也規定的比較寬泛。英國財產繼承製度分為動產繼承和不動產繼承兩種,動產繼承人包括直系卑血親、配偶、直系尊血親、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不動產繼承人則主要是直系卑血親。美國的法定繼承範圍大致與英國相同。
前蘇聯、東歐等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較窄。如蘇俄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有被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由被繼承人生前扶養不少於1年的無勞動能力人。
繼承順序
- 主條目:法定繼承順序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爲第二順序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照顧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優先繼承全部遺産的權利;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或不存在時,才能參加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