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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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概念構成的。

名稱

法國民法典中,“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被統稱爲公序良俗。而在德國民法典中,只有善良風俗而沒有公共秩序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沒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兩條中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道德,相當于國外民法中的公序良俗。

內容

公序良俗包括公序與良俗兩方面內容:

公序

公序,即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對公共秩序的維護,在法律上大都有明確的規定,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爲通常也就是違反强行法規定的行爲。

良俗

良俗,也稱爲社會公共道德,是指由社會全體成員所普遍認許、遵循的道德準則。良俗即社會公德,即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是指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該遵循的基本準則。社會公德是我國人民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培植形成的,它對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正常關係,建設精神文明具有重要的作用。尊重社會公德的原則不僅適用于財産關係,也適用于人身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