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將證據分為八種:
(一)物證 (刑事訴訟);
(二)書證 (刑事訴訟);
(三)證人證言 (刑事訴訟);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刑事訴訟);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人證與物證
有學者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形式可以歸入人的證據形式或者物的證據形式。
以證據的存在形式論,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在訴訟中通常都是以物的證據形式存在的。
而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則通常是以人的形式存在的。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有時也以筆錄的形式在訴訟中使用,但是,根據直接和言辭原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在法庭審判時以人的言辭方式當場作出,所以,這幾種證據應當歸屬於人證。
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的不少國家也將訴訟證據的存在形式劃分為人證和物證兩類。德國的證據立法,就是將訴訟證據分為人證和物證。德國法中的人證,包括了“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言及鑑定人之鑑定,系以人之思想內容為證據;物證,則指物證及文書,系以事物之存在、形態、性狀為證據”。日本的刑事證據法也規定,證據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為證據的調查對象的有形物。總的來講,包括人證和物證”。在刑事訴訟中,“人證包括證人、鑑定人、被告人的任意供述。物證有證據物(對該證據物的調查為勘驗)和證據文書”。
英美法系
根據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規定,訴訟證據的存在形式雖然一般是物證、書證和口頭證言三種,由於書證當然是以物的形式存在,所以這些國家立法中的證據存在形式,實際上也都是物證和人證。在英國,“所有的證據都不外乎以證人證言(testimony)、書面證據(documentary evidence)、實物證據(real evidence)三種形式存在,從證據分類的角度講,這三種證據同時又是根據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的形式對證據進行的一種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