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為。
本罪是一種特殊的包庇罪,故不再認定為刑法第310條規定的包庇罪。但是,如果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則屬於想像競合犯,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是指實施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但不要求其中的「犯罪分子」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例如,為實施走私、運輸、製造毒品行為但不滿16周歲的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也成立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包庇,是指作假證明,使毒品犯罪分子的身份不能或者難以被發現的行為。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9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量刑時,還要注意適用刑法第356條關於再犯從重處罰的規定。犯本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