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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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權,是配偶任何一方均享有的就家庭日常事務與他人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對方、其後果由家庭承擔的權利。在就家庭事務所為民事法律行為時,配偶雙方互為代理關係,配偶雙方對這些行為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

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未明確規定家事代理權,只是在第17條第2款中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中,對該條的理解作了擴大解釋:"(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0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