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
工資,亦稱薪水、薪金、薪酬,係指用人單位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之約定,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特徵
工資具有如下特徵:
- 工資是基於勞動關係而對勞動者付出勞動的物質補償;
- 工資標準必須是事先規定的,事先規定的形式可以是工資法規、工資政策,集體合同、勞動合同;
- 工資須以法定貨幣形式定期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 工資的支付是以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爲依據的。
形式
工資形式,是以一定的工資分配製度為基礎,按照確定的勞動標準和報酬標準,計量每個勞動者的實際勞動報酬的方式。
企業可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形式。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工資形式主要有以下幾類:
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在特殊時間內或特殊工作情況下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主要包括
構成
基本工資,亦稱標準工資,是用人單位支給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報酬,如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等。基本工資構成工資的主幹,是最低工資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主要調整對象。
輔助工資,是指基本工資以外、在工資構成中處於輔助地位的工資組成,通常是用人單位針對勞動者超出正常勞動外的勞動耗費所給予的勞動報酬,如獎金、津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等。
不屬於工資範圍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還對工資的形式作了排除說明。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 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障福利費;
- 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工作服費、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 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
- 實物折款;
- 財產性收入;
- 轉移性收入;
- 其他現金收入。
分配原則
- 工資總量宏觀調控原則。
- 用人單位自主分配、勞動者參與工資分配過程原則。
- 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幷存原則。
- 同工同酬原則。我國憲法第48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 工資水平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原則。
支付
工資支付,指工資的具體發放辦法。包括如何計發在制度工作時間內職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後應獲得的報酬,或者在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如何支付等問題。
工資支付保障,是爲保障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實現,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工資分配權而制定的有關工資支付的一系列規則。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
- 支付對象:工資應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也可由勞動者家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 支付形式: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 支付時間:工資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一般按月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
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破産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産清償順序中用人單位應按企業破産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扣除
工資應依法足額支付,除法定或約定允許扣除工資的情況外,嚴禁非法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代扣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非法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
- 用人單位依審判機關判決、裁定扣除勞動者工資。依照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用人單位可以從應負法律責任的勞動者工資中扣除其應負擔的扶養費、贍養費、撫養費和損害賠償等款項。
-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扣除工資
-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其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餘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紀罰款,一般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標準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