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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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租金

租金的支付是承租人應負擔的主要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不履行之後果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

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契約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契約並要求賠償損失。

另在當事人未有特別約定時,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按照合同約定或租賃物的性質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所產生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不鳳於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條的規定予以准許[2]

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對租賃物可以使用、收益,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如對承租的林地不能砍伐過度,對承租的耕地不能不施肥或任其荒蕪等。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的保管義務還包括保持租賃物原狀的義務。原則上承租人不能改變租賃物的現狀,如將租賃物拆毀、改變或增加設施,如雙方另有約定或經過出租人的同意的除外,否則承租人應負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的義務,並且出租人因此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保管義務除前述之外,還有通知義務和容忍義務兩種從屬義務。

通知義務

租賃期間承租人為能使租賃物保持適於使用、收益狀態,對出現某些情況時,負有及時通知出租人的義務,如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或因第三人主張權利等。承租人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對出租人保存行為的容忍義務

所謂保存行為,指為保持租賃物處於適用狀態而採取的行為。對保存行為,以其必要者為限,承租人不得拒絕。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不履行之後果

承租人違反保管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如屬失火,則以因承租人重大過失所致者為限,始負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承租人的同居人或承租人允許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第三人,包括承租人的親屬、客人或其他經承租人允許使用、收益租賃物的人,出於故意或過失給租賃物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應依債務不履行而負賠償損失的責任。而因承租人不注意,致租賃物為第三人所毀損或竊取時,承租人基於債務不履行,第三人基於侵權行為,均應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兩種債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不得擅自改善或增設他物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返還租賃物

租賃關係終止後,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租賃物還能繼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還應保持租賃物適於使用、收益的狀態。在租賃合同定有期限時,應自期限屆滿時返還;未定期限的,自雙方中一方單獨或雙方同時提出終止合同的寬展期屆滿時,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在因其他原因而使合同終止的,終止後承租人即應返還。

所謂返還,是指將租賃物的佔有移轉給出租人,如將房屋騰出等。在房屋租賃中,如承租人一時之間難以搬出的,應該如何處理,我國現行法沒有規定。國外立法一般認為,依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對於承租人無過失遲延搬遷的,出租人應給予寬容期間。

承租人在返還租賃物時應返還原物,這裏所謂的原物不是指與租賃合同開始時的租賃物保持完全相同的狀態的原物,而只是保持其於正常使用、收益後的自然狀態的原物,如存在於正常使用、收益過程中造成正常的磨損等,仍屬保持其原狀(《合同法》第235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上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若未經出租人同意或追認,則在租賃物返還時應恢復原狀,除去增設的他物;若已經出租人同意或追認的,承租人則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合同法》第223條)。

對上述現象從權利的角度觀察,無論承租人對租賃物上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是否獲得了出租人的同意或追認,承租人都享有取回增設之物的權利。當然,承租人行使取回權,必須不得損壞租賃物。例如,增設之物為獨立的物,且未與租賃物附合,自然允許承租人取回該物;反之,增添之物已經與租賃物附合,非獨立之物,取回它會損及租賃物或根本無法取回,承租人則不享有取回權,也不承擔恢復原狀的義務,由損害賠償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諸制度解決。

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

不履行之後果

逾期不返還,即構成違約,須給付違約金或逾期租金,並須負擔逾期中的風險。

參考文獻

  1. 《合同法》第227條
  2. 法釋[2009]11號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