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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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租金

租金的支付是承租人应负担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不履行之后果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契约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契约并要求赔偿损失。

另在当事人未有特别约定时,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或租赁物的性质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不凤于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予以准许[2]

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对租赁物可以使用、收益,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赁物。租赁物有生产力者,并应保持其生产力。如对承租的林地不能砍伐过度,对承租的耕地不能不施肥或任其荒芜等。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的保管义务还包括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原则上承租人不能改变租赁物的现状,如将租赁物拆毁、改变或增加设施,如双方另有约定或经过出租人的同意的除外,否则承租人应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义务,并且出租人因此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保管义务除前述之外,还有通知义务和容忍义务两种从属义务。

通知义务

租赁期间承租人为能使租赁物保持适于使用、收益状态,对出现某些情况时,负有及时通知出租人的义务,如租赁物有修缮必要,或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等。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对出租人保存行为的容忍义务

所谓保存行为,指为保持租赁物处于适用状态而采取的行为。对保存行为,以其必要者为限,承租人不得拒绝。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不履行之后果

承租人违反保管义务,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惟如属失火,则以因承租人重大过失所致者为限,始负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承租人的同居人或承租人允许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第三人,包括承租人的亲属、客人或其他经承租人允许使用、收益租赁物的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给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依债务不履行而负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因承租人不注意,致租赁物为第三人所毁损或窃取时,承租人基于债务不履行,第三人基于侵权行为,均应对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债务为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得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返还租赁物

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租赁物还能继续使用、收益的,承租人还应保持租赁物适于使用、收益的状态。在租赁合同定有期限时,应自期限届满时返还;未定期限的,自双方中一方单独或双方同时提出终止合同的宽展期届满时,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在因其他原因而使合同终止的,终止后承租人即应返还。

所谓返还,是指将租赁物的占有移转给出租人,如将房屋腾出等。在房屋租赁中,如承租人一时之间难以搬出的,应该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国外立法一般认为,依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对于承租人无过失迟延搬迁的,出租人应给予宽容期间。

承租人在返还租赁物时应返还原物,这里所谓的原物不是指与租赁合同开始时的租赁物保持完全相同的状态的原物,而只是保持其于正常使用、收益后的自然状态的原物,如存在于正常使用、收益过程中造成正常的磨损等,仍属保持其原状(《合同法》第235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上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若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追认,则在租赁物返还时应恢复原状,除去增设的他物;若已经出租人同意或追认的,承租人则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合同法》第223条)。

对上述现象从权利的角度观察,无论承租人对租赁物上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是否获得了出租人的同意或追认,承租人都享有取回增设之物的权利。当然,承租人行使取回权,必须不得损坏租赁物。例如,增设之物为独立的物,且未与租赁物附合,自然允许承租人取回该物;反之,增添之物已经与租赁物附合,非独立之物,取回它会损及租赁物或根本无法取回,承租人则不享有取回权,也不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由损害赔偿请求权、费用偿还请求权诸制度解决。

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不履行之后果

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合同法》第227条
  2. 法释[2009]11号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