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犯罪构成
行为主体是负有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与单位。
行为内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条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实际上,后者可以包含前者。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转移财产或者逃匿,但只要支付了劳动报酬,就不可能构成本罪。反之,只要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既不转移财产又不逃匿,也可能构成本罪。
由于本罪行为的实质是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属于不作为犯,所以,上述两种类型的行为都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转移财产时,已经表明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行为人没有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不可能成立本罪。不能望文生义地认为,只要行为人逃匿,即使没有能力支付,也构成本罪。因为不作为犯罪以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为前提。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既可能表现为不支付劳动者的全部报酬,也可能表现为不支付劳动者的部分报酬。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但不限于工资,劳动者应得的奖金、津贴、补贴也属于劳动报酬。
成立本罪除要求数额较大外,还要求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转移财产、逃匿或者声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即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对其中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宜作广义理解(如不应包括工会组织),而应解释为劳动行政部门,包括其中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应是正式方式,包括书面方式以及通过会议方式责令。劳动行政部门个别人的口头或者电话责令,不应当包括在内,否则会造成本罪认定的恣意性。
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因失误而漏发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在发现漏发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不妨碍本罪的成立。
认定
行为人向劳动者支付了基本工资,因合同内容不明确,在奖金、津贴、补贴的支付方面产生纠纷,行为人不支付奖金、津贴、补贴的,不宜以本罪论处。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应当支付,行为人仍不支付的,宜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人不支付劳动报酬,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后来经法院判决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仍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是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处罚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由于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与家庭生活,或者造成劳动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行为人全额支付了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或者承担了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