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
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系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毒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明确规定的六种毒品;另一部分是其他达到一定条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旦被非法使用便是毒品。所谓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所谓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受到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作为毒品案件诉讼证据的毒品,指的主要是被查获在案的毒品。从广义上讲,查获的制毒原料、制毒配剂作为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证据使用的,也在此范畴。
特征
关于毒品的特征,可以从其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来把握:
自然属性
一、药物性
任何毒品都具有药用的价值,如果不被非法滥用,它原本属于药物,而不是“毒品”。科学研究表明,毒品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药物的属性,而且毒品的种类本身就包括被管制的具有依赖性的药物。这些药物被用于治病等合法使用时就是药物,但是如果被滥用则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管制。例如,鸦片曾经是我国部分地区,特别是交通不便、缺医少药的边疆、山区农民的常用药物,通常被用以治疗肠道、呼吸道疾病。绝大多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上具有重要的药用价值,尤其是麻醉药品几乎都是镇痛药,目前还没有找到一种没有依赖性的镇痛药。由鸦片提炼、加工而成的吗啡更是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强力麻醉药,它对于晚期癌症病人止痛、减轻病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依赖性
毒品最重要的自然属性,是使人体对毒品产生依赖性,即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毒品的依赖性是一种综合症,它源于其独特的物理化学特征,人一旦吸毒成瘾,就很难戒除。毒品的依赖性包括两个方面:
(一) 身体依赖性。它是指由于在某一段时间之内反复使用某种药物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表现为一种周期性的或慢性中毒的状态。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即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吸毒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
(二) 心理依赖性。它是指多次用药,导致精神或心理上对药物的一种主观渴求或继续使用该药物的强烈愿望,以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和避免精神上的不适。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恢复原有的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性难以消除。毒品的心理依赖十分顽固长久,给吸毒者留下的心理烙印极难消除,这是许多吸毒者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医药学界尚待解决的课题。
三、危害性
由于毒品具有依赖性,因而导致大量的吸毒行为,引发严重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这不仅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危及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经济,影响政局稳定,极大地阻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律属性
毒品的法律属性表现为它是国家法律法规予以管制的特殊物品,具有国家管制性。如果仅仅具有上述自然属性,而没有被国家列人毒品管制范围的,在法律上就不是毒品。例如,香烟、酒精同样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也对个人和社会具有危害性,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将其列入毒品管制的范围,因而不属于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对于维护人类健康具有必要性,国家对艽实施严格管制的目的,就是要做到既不妨碍医疗、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又能防止其流人非法渠道。
种类
毒品的分类方法很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根据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可以分为麻醉剂、抑制剂、兴奋剂、镇静剂和致幻剂;根据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可以分为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我国刑法和《禁毒法》在界定毒品的内涵时,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毒品的两个基本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