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
毒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係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毒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明確規定的六種毒品;另一部分是其他達到一定條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入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一旦被非法使用便是毒品。所謂麻醉藥品,是指對中樞神經有麻醉作用,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形成癮癖的藥品;所謂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受到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
作為毒品案件訴訟證據的毒品,指的主要是被查獲在案的毒品。從廣義上講,查獲的製毒原料、製毒配劑作為走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證據使用的,也在此範疇。
特徵
關於毒品的特徵,可以從其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兩個方面來把握:
自然屬性
一、藥物性
任何毒品都具有藥用的價值,如果不被非法濫用,它原本屬於藥物,而不是「毒品」。科學研究表明,毒品在一定條件下具有藥物的屬性,而且毒品的種類本身就包括被管制的具有依賴性的藥物。這些藥物被用於治病等合法使用時就是藥物,但是如果被濫用則要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管制。例如,鴉片曾經是我國部分地區,特別是交通不便、缺醫少藥的邊疆、山區農民的常用藥物,通常被用以治療腸道、呼吸道疾病。絕大多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醫療上具有重要的藥用價值,尤其是麻醉藥品幾乎都是鎮痛藥,目前還沒有找到一種沒有依賴性的鎮痛藥。由鴉片提煉、加工而成的嗎啡更是臨床上廣泛使用的強力麻醉藥,它對於晚期癌症病人止痛、減輕病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依賴性
毒品最重要的自然屬性,是使人體對毒品產生依賴性,即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毒品的依賴性是一種綜合症,它源於其獨特的物理化學特徵,人一旦吸毒成癮,就很難戒除。毒品的依賴性包括兩個方面:
(一) 身體依賴性。它是指由於在某一段時間之內反復使用某種藥物所造成的一種強烈的依賴性,表現為一種週期性的或慢性中毒的狀態。毒品作用於人體,使人體體能產生適應性改變,形成在藥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狀態。一旦停掉藥物,生理功能就會發生紊亂,出現一系列嚴重反應,即戒斷反應,使人感到非常痛苦。吸毒者為了避免戒斷反應,就必須定時用藥,並且不斷加大劑量,使吸毒者終日離不開毒品。
(二) 心理依賴性。它是指多次用藥,導致精神或心理上對藥物的一種主觀渴求或繼續使用該藥物的強烈願望,以獲得心理上的滿足和避免精神上的不適。毒品進入人體後作用於人的神經系統,使吸毒者出現一種渴求用藥的強烈欲望,驅使吸毒者不顧一切地尋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現精神依賴後,即使經過脫毒治療,在急性期戒斷反應基本控制後,要完全恢復原有的生理機能往往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更嚴重的是,對毒品的心理依賴性難以消除。毒品的心理依賴十分頑固長久,給吸毒者留下的心理烙印極難消除,這是許多吸毒者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復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醫藥學界尚待解決的課題。
三、危害性
由於毒品具有依賴性,因而導致大量的吸毒行為,引發嚴重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這不僅嚴重損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危及社會治安,破壞國家經濟,影響政局穩定,極大地阻礙了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法律屬性
毒品的法律屬性表現為它是國家法律法規予以管制的特殊物品,具有國家管制性。如果僅僅具有上述自然屬性,而沒有被國家列人毒品管制範圍的,在法律上就不是毒品。例如,香煙、酒精同樣具有一定的依賴性,也對個人和社會具有危害性,但是由於我國並未將其列入毒品管制的範圍,因而不屬於毒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對於維護人類健康具有必要性,國家對艽實施嚴格管制的目的,就是要做到既不妨礙醫療、教學、科研活動的正常進行,又能防止其流人非法渠道。
種類
毒品的分類方法很多,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根據國際公約和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將毒品分為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根據毒品來源和生產方法的不同,可以分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根據毒品對人體的作用,可以分為麻醉劑、抑制劑、興奮劑、鎮靜劑和致幻劑;根據毒品對人體的危害程度,可以分為軟性毒品和硬性毒品。我國刑法和《禁毒法》在界定毒品的內涵時,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作為毒品的兩個基本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