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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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行為,是執行機關基於債權人的申請,運用國家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人權利的公法上行為。

與民事執行權之聯繫

民事執行行為的“精神內核”是民事執行權。民事執行權是法院的一項職能,是民事執行行為的觀念基礎,民事執行行為則是民事執行權的物質載體與表現。民事執行直接剝奪了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自由、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對債務人影響極大,故法律在授予民事執行權時非常慎重,對執行權行使的程序作了嚴格規定,並保證審判權對執行權形成制約。而執行機關實施民事執行行為時,須遵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才屬於合法行為。

性質

歸納起來,學者們對民事執行行為或民事執行權的性質有以下不同觀點:

司法行為說

持司法行為說者認為,民事執行是國家司法機關即法院所實施的行為,民事執行權是國家賦予的司法職能的一部分,民事執行行為應屬於司法行為。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的正統觀點。

行政行為說

持行政行為說認為,民事執行旨在實現判決所確定的民事權利,而不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私權糾紛。民事執行權由法院和行政機關共同行使,在由行政機關行使民事執行權的場合,這種權力仍然區別於司法審判權。並主張以此為前提構建存在著縱向領導和橫向聯繫的行政模式的執行體制。

折中說

持折中說者認為,民事執行行為包含有兩類不同性質的行為,即純粹的執行行為和執行救濟行為。

  • 純粹的執行行為是指執行主體依照執行依據,基於國家公權力,採取執行措施,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權利的行為。這種行為主要發生在執行主體與債務人之間,遵循的是職權進行主義和當事人不平等主義。常見的執行行為如查封扣押拍賣劃撥等即屬此例。這種執行行為性質上類似於行政行為。
  • 執行救濟行為是指執行主體為處理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而實施的行為,如執行和解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異議暫緩執行執行迴轉、代位申請執行等,具有司法的消極性和被動性特徵,屬於司法行為。

司法強制行為說

持司法強制行為說者認為,民事執行行為是在司法行為控制下的與審判行為平行的一種司法強制行為。在民事執行法律關係中,用於調整申請執行人與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關係的法律規則,與民事審判中調整原告與法院、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關係的準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民事執行與民事審判具有諸多共性:保護對象的同一性和同源性;均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統一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等。作為實現私權的程序,民事執行行為具有確保法律實效性的作用,其程序構造也是法院就對立雙方當事人的參與而設置的,在沿革上一直作為民事訴訟的一部分。因此,民事執行行為遵循司法行為的某些原理,本質上是一種司法強制行為;民事執行權為司法強制權,不同於民事審判權所具有的司法判斷權的本質。

瑕疵

民事執行行為違背法律規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或者執行行為雖然符合法律規定,但執行結果不符合債權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關係,這種執行行為稱為有瑕疵的執行行為

執行行為是執行機關行使國家公權力的行為,對於有瑕疵的執行行為不能適用民法關於法律行為的規定,原則上只能撤銷而不能宣告無效,以避免妨害執行效果,維護司法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