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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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行為,是指數個當事人之間以多數決形式達成合意的法律行為。例如,業主大會的決議、股東大會的決議等。

決議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

決議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一樣,都需要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決議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理由是:

第一,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是自然人實施的,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組織實施的,決議行為則一定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出的,自然人不適用。

第二,成立的條件不同。單方法律行為只要行為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雙方法律行為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決議行為則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內部按照章程或法律規定的議事規則產生,即使有成員表示了不同意見,只要符合預定的規則和程序作出的決議還是有效的。

正因為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4條第1款在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之後,第2款又專門規定了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承認了決議行為意思表示一致的相對性及達成所具有的程序性。

與合夥協議之比較

合夥協議和決議行為的相似之處在於:一方面,二者都是數個民事主體實施的法律行為,均存在多數的意思表示,都是私法自治的體現。另一方面,決議行為往往也具有利益指向的共同性,這與合夥協議相同。但是,合夥協議與決議行為之間仍存在明顯的差異:

第一,是否需要通過特別的合意程序作出不同。
  • 合夥協議屬於「合同行為」,並不必然要求經過特殊程序來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
  • 決議行為通常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表決程序作出,例如,業主大會的決議、股東大會的決議應由業主委員會或者董事會提議表決,並需要經特別的合意程序來作出。
第二,成立和生效規則不同。
  • 就合夥協議而言,因其是合夥存續的基礎,所以合夥協議的訂立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方能成立並生效。
  • 決議行為中人數眾多,取得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往往很困難,決議成本過高,因此,決議行為往往採取多數決的合意方式。一旦決議以多數決的方式通過,即便是表示反對的行為人也必須受到生效決議行為的拘束。
第三,效力瑕疵及其救濟方式不同。
  • 一般而言,合夥協議的實體內容如存在不當、錯誤、不公等瑕疵情形,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同法》等規定尋求救濟。
  • 就決議行為而言,通常僅在形成決議的合意程序存在瑕疵時才提供救濟,對於決議內容本身,需要依照《公司法》、《物權法》等規定的程序救濟。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