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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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行為。

本罪是一種特殊的贓物罪,故不再認定為刑法第312條規定的贓物犯罪。但是,如果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則屬於想像競合犯,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是指實施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但不要求其中的“犯罪分子”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例如,為實施走私、運輸、製造毒品行為但不滿16周歲的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也成立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認定

窩藏,是指使使毒品、毒贓不能或者難以被發現的行為,窩藏行為可能表現為持有行為,但不限於持有行為。對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不能以窩藏毒品罪論處。窩藏毒品的行為同時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應作為狹義的包括一罪,從一重罪處罰。

轉移毒品、毒贓也可謂運輸行為,但這裡的轉移應限於為使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轉移毒品;如果為了販賣等而轉移毒品,則應認定運輸毒品罪。

隱瞞毒品、毒贓,是指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隱瞞毒品的來源、去向、存放地、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行為。

認定本罪時,應正確處理本罪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的關係。例如,在他人走私毒品既遂後,為他人窩藏毒品的行為,成立窩藏毒品罪。但是,如果在他人走私毒品的過程中為他人隱瞞毒品的,則是走私毒品罪的共犯。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9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時,要注意適用刑法第356條關於再犯從重處罰的規定。犯本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