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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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屬

英美法系國家,證人是指一切在法庭上用自己的語言或特定方式對案件事實作出證明的人,當被害人在法庭上對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進行陳述時,其身份也是證人。因此,在英美法系國家,被害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提供的陳述,並非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而屬於證人證言。意見證據規則、傳聞證據規則等也都適用於被害人陳述。

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一般也不將被害人陳述作為一個獨立的證據種類,但是,和英美法系國家的被害人不同,大陸法系國家的被害人除了以證人身份提供證言外,還可以通過一些特殊的途徑在法庭上以特殊的身份提供陳述。如在德國,被害人則可以作為附帶訴訟原告人參加訴訟,享有提供陳述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作為訴訟的主體,具有獨立的當事人的地位,考慮到被害人特殊的訴訟地位及其陳述的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將被害人的陳述作為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加以規定。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