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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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權,是指自然人因具有特定身份時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身份權與人格權一起構成完整的人身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都是自然人的身份權。擁有特定身份的權利人不管是出於法律、倫理的要求,還是出於親情,都要對身份權利的相對人盡到其應盡的義務,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特徵

與人格權相比,身份權具有以下特徵:

一、是專屬權。

身份權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不能轉讓、繼承。

二、是非固有權。

身份權是基於某種身份享有的權利,權利人取得特定身份的時候,才享有這一權利。不是出生就必須依法享有的,也不是終身享有的權利。當這種身份關係因為某種原因不存在的時候,其身份權也會隨之消滅。

三、客體是身份利益。

身份利益是由某種特定身份而引出的可以由權利人支配、利用的利益。不同的身份權,其身份利益有不同的內容,如親權所體現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照護等權利與義務,配偶權所體現的是夫妻之間的忠誠、扶養、繼承、生活上的體貼、關愛等權利與義務,而且身份利益更多地體現為權利人的責任。

歷史

身份權制度是隨着法律的產生而產生,隨着法律的發展而發展的。有了人類的文明,也就有了人與人的身份關係,如父母子女、部族族長與其成員等,但身份權概念卻是法律制度的產物。最早的身份權僅表現為親屬法上的絕對人身支配特權,如家長權父權夫權等。隨着人類社會經歷「從身份到契約」的進步,身份權概念經歷了其絕對的人身支配特權被削弱、廢除,而被賦予了平等、民主內涵的過程。當今人們認識的身份權,是在,平等、民主前提下的,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新型民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條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我國的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中,也有自然人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權的一系列規定,形成了我國自然人身份權保護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