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係指某一自然人先後或同時成立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只規定“禁止重婚”(第3條),然對何謂重婚未作界定。
我國禁止重婚。凡是構成重婚的,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
類型
以下情形均構成重婚:
- 已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離婚手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 事實重婚,即雖未登記而實際上公開與他人以夫妻關係相對共同生活;
- 沒有配偶的男或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同時婚
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儘管對無效婚姻採取當然無效制,但在修改親屬法時增設“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認同時婚亦屬於重婚。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