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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談判,係指勞動者代表(通常是工會代表)與用人單位或者僱主團體之間為了規定雙方可以接受的雇傭條件的條款而進行的談判。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81年通過的《促進集體談判公約》(第154號公約)規定,集體談判包含三層含義:
- 以僱主或僱主組織為一方與工人組織為另一方之間的談判;
- 談判的範圍,包括決定工作條件和就業條件,協調僱主與工人之間的關係,協調一個或幾個僱主、僱主組織與一個或幾個工人組織之間的關係;
- 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