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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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乃“物权法律行为”之简称,债权行为”之对称,是引起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财产法律行为

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有以债的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如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支付价款的行为,也有不以债权存在为前提的如分割共有财产的行为。

物权行为为德国法学家创造的一个民法概念,认为物权行为是独立于债权之外的行为。如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债权行为,而支付价款、交付标的物则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这一概念人为地将法律关系复杂化了。我国多数学者不赞成采用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