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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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行为,是指数个当事人之间以多数决形式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例如,业主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等。

决议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决议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都需要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决议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是: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决议行为则一定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出的,自然人不适用。

第二,成立的条件不同。单方法律行为只要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双方法律行为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决议行为则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部按照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议事规则产生,即使有成员表示了不同意见,只要符合预定的规则和程序作出的决议还是有效的。

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4条第1款在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之后,第2款又专门规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承认了决议行为意思表示一致的相对性及达成所具有的程序性。

与合伙协议之比较

合伙协议和决议行为的相似之处在于:一方面,二者都是数个民事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均存在多数的意思表示,都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另一方面,决议行为往往也具有利益指向的共同性,这与合伙协议相同。但是,合伙协议与决议行为之间仍存在明显的差异:

第一,是否需要通过特别的合意程序作出不同。
  • 合伙协议属于“合同行为”,并不必然要求经过特殊程序来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
  • 决议行为通常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表决程序作出,例如,业主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应由业主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提议表决,并需要经特别的合意程序来作出。
第二,成立和生效规则不同。
  • 就合伙协议而言,因其是合伙存续的基础,所以合伙协议的订立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能成立并生效。
  • 决议行为中人数众多,取得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往往很困难,决议成本过高,因此,决议行为往往采取多数决的合意方式。一旦决议以多数决的方式通过,即便是表示反对的行为人也必须受到生效决议行为的拘束。
第三,效力瑕疵及其救济方式不同。
  • 一般而言,合伙协议的实体内容如存在不当、错误、不公等瑕疵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规定寻求救济。
  • 就决议行为而言,通常仅在形成决议的合意程序存在瑕疵时才提供救济,对于决议内容本身,需要依照《公司法》、《物权法》等规定的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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