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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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法,是調整債權債務關係法律規範的總稱。有狹義與廣義的兩種理解。狹義僅指形式上的債法,即有關債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債編。廣義則指實質上的債法,即包括債的單行法,有約束力的立法、司法解釋判例,司法中適用的債的國際條約等一切債的規範在內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人身關係法財產關係法為民法的兩個主要組成部分,而財產關係法中,又以物權法、債法為基本內容。物權法的重心在於保護財產所有權等物權不受侵犯,而債法的重心乃在於保護和促進財產流轉。儘管財產流轉必須以物權的存在為前提,又以物權的發生為歸宿,但沒有財產的規範流轉,物權的法律保護將沒有意義。可見,物權法與債權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聯繫。因為債法對於財產流轉的重要作用,它在市場經濟中的法律地位就顯得尤其重要。

名稱

債法的名稱,各國不盡相同。如瑞士、土耳其、南斯拉夫等稱為債務法,日本稱債權法,德國則稱債權債務法。

體例

立法體例上各國也不相同。如德國、日本等將債法作為民法典中的獨立一編;《奧地利民法典》《普魯士民法典》將其與物權法一併規定於財產法之中;《法國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將繼承作為財產取得的方法規定在一起。英美法系國家則將債法以成文的單行法判例公佈於眾,這些國家的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私法上的普通法衡平法等多系債的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大陸沒有統一的債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有「債權」一節和「民事責任」一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民事權利」一章中關於債的五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都是法律中關於債法的基本規範。至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適用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債權債務關係的批覆、答覆等,也都是債的規範的一部分。

特徵

債法具有以下特徵:

一、是交易法。

一切財產上的交易與流轉,均為債法的調整對象。債法是財產的分配與交換的產物。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上,當剩餘出現的時候,產生了對物的佔有和控制的概念,當社會分工出現的時候,產生了產品的交換。這種交換,從最初的物與物交換,發展到後來的以貨幣為支付手段的財產流通,即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貨交易,人們彼此的利益都容易保障。當期貨交換的時候,一方讓渡了產品,卻要過一段時間才能實現其價值,他必然要為將來才能實現的利益擔心。保護人們的這種未來的期待利益,產生了債的概念及其相應的行為規則。債就是保證義務人必須履行給付義務的「鎖鏈」,債法的目的就是保證交易雙方期待利益的實現,保證交易活動的安全。

二、是任意法。

債法所調整的財產流轉關係,是最生動、最活躍的一種財產關係。這種關係總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由於當事人的不同,可以流通的財產種類多,要滿足的需要也各不相同,法律不可能事無巨細地加以規定,窮盡所有的交換形式。同時,債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直接涉及社會和他人的利益。在不違反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法律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思,國家不必作過多干預。因此,債法多為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可依合意選擇適用。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其交易行為都是有效的,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是最具共性的法律。

債法反映財產的流轉關係,與反映財產歸屬的物權法不同。法律是上層建築範疇的制度,必然反映其賴以依存的經濟基礎。反映財產歸屬的物權法,一定受國家以所有制形式為核心的經濟基礎的制約,因此,不同經濟制度的國家,其物權法律制度是不相同的。反映財產流轉關係的債法,與一個國家的所有制形式的聯繫不那麼直接,相反,債法因要反映不同主體、不同交易形式、不同交易標的等交換關係,其任意性規範最多,技術性最強,又因為國際間貿易活動的日趨增多,貿易內容越發豐富多彩,其共性也最突出。隨着技術進步和全球市場一體化的形成,債法的這一特點就更為明顯,而且為適應財產流轉的國際化需要,一國的債法也要根據國家間關於經貿關係的條約、公約等作出自己的調整,顯示出其國際化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