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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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是指民事主体生活、经营、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自然人的住所通常指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

法律意义

住所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是确定自然人各项私法关系空间效力的基本法律依据,如可作为确定自然人的失踪地点、决定债务履行地点、确定诉讼管辖地继承开始的地点、法律文书送达的地点、登记主管地等。涉外案件中,住所还可作为适用法律的准据等。

住所之确定

户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自然人在独立生活之前,一般与父母构成一“户”。父母住所也就是该自然人的住所。由于住所应登记于户籍,故自然人未将户口迁出父母之“户”前,基本上不可能拥有自己独立的住所。法律若奉行迁徙自由原则,自然人的住所即可任意设定。但在我国既有体制下,住所依附于户籍,而户籍变更受到严格管制,因此,自然人的住所设定自由受到极大限制。

经常居所

自然人可能实际上并不以住所为生活的中心场所。此时,住所对于确定私法关系空间效力已无实质意义。鉴于住所地必须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而户籍所记载的住所地又仅限一处,《民法典》第25条后段对此作出变通规定:“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一般认为,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所,但住院就医、工作派遣等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落户,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