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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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制度,是指诉讼案件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设有相应级别的专门人民法院。 均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上诉抗诉期内有权提出上诉或抗诉;在上诉和抗诉期间内,上诉权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便发生法律效力。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均为终审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死刑案件中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核准。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是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