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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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有时简称为“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等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民事主体资格,才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与民事权利之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区别在于:

(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只有具有了这一资格,民事主体才有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的可能。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权益。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具有了参与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否则便不能参加民事活动,也不可能取得民事权利。但有了这一前提,如不凭借这一前提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会享有到民事权利。

(二)是否权利义务统一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两个方面。民事主体既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就有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两个方面是不能分割的。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

(三)能否放弃、转让不同。
  • 民事权利能力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割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终于其消灭。所有民事主体的整个存续期间,民事权利能力始终存在,且不可以放弃、转让。
  • 民事权利除一些人身性质的权利之外则可以按照民事主体的意志放弃或转让。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