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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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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故意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 == 選擇性罪名 == 在司法實踐中,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這四種行為往往包含在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中。有的犯罪分子在製造毒品後,又實施販賣、走私、運輸毒品的行為,幾種行為相互聯繫,形成一個整體的犯罪過程。 當然,有的犯罪人也可能只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因此本罪名又可以作為[[選擇性罪名]]分解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Law: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罪名不以行為實施的先後、毒品數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條文規定的順序表述。如對同一宗毒品製造後又走私的,以走私、製造毒品罪定罪。 == 犯罪構成 == === 構成要件 === ====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必須是毒品。 ==== {{毒品犯罪}} 根據刑法第357條的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的藥品和其他連續使用後易產生依賴性的物質。 眾所周知,即使是微量的毒品,也具有顯著的藥理作用,連續使用會造成依賴性,損害使用者的健康。故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以犯罪論處。因此,只要認定案件中的物品是刑法規制對象的毒品,不管其質量如何、藥理作用的程度如何、含有量多少等,都應當認定為毒品。但對於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查明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處刑時應酌情考慮。在能夠明顯區分毒品與摻雜物的場合,不應當將摻雜物計入毒品。例如,行為人販賣了四種不同顏色的顆粒物,其中,只有紅色顆粒物為毒品。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將其他顆粒物計入毒品。 對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應當作出毒品含量鑒定。為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的,不應將其他物品計入毒品的數量。 要確定案件中的物品是否刑法所規定的毒品,通常必須進行認定。認定的方法一般是化學鑒定方法,但對有關物品的一部分作化學鑒定,能夠合理認定其他部分與所鑒定的毒品是相同物品時,也能將其他部分認定為毒品。在有些情況下,雖未經過化學鑒定,但根據其他證據能夠合理推定為毒品的,也應認定為毒品。不僅如此,即使司法機關未能收繳、扣押毒品,也可能根據其他證據認定行為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是毒品。 ==== 客觀行為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 ==== {{Main|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 {{Main|販賣毒品}} {{:販賣毒品}} {{Main|運輸毒品}} {{:運輸毒品}} {{Main|製造毒品}} {{:製造毒品}} === 責任要件 ===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眾健康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是[[毒品]]。即使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走私、販賣、運輸與製造毒品,但只要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行為對象是毒品,就不能構成本罪。這是責任主義的要求。因此,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騙他人說是毒品以獲取利益的,不構成販賣毒品罪,應當以[[詐騙罪]]論處。但是,本罪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是毒品,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毒品的名稱、化學成分、效用等具體性質。而且,不管行為人是認識到肯定是毒品,還是認識到可能是毒品,都屬於認識到是毒品,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根據《2008年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 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 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 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 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 # 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 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 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 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 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托運手續,在其托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 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知道的。 {{Penalty}} [[Category: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 [[Category: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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