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關係: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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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關係]],乃[[民事法律關係]]之一種,民法調整對象之一,是指[[平等主體]]間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社會關係。 | [[人身關係]],乃[[民事法律關係]]之一種,[[ 民法]] 調整對象之一,是指[[平等主體]]間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社會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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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無論是人格關係還是身份關係,都有以下特點: |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無論是人格關係還是身份關係,都有以下特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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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關系所體現的利益都與特定的主體相聯繫,一般不能[[拋棄]]、[[轉讓]]、[[繼承]]。 | 人身關系所體現的利益都與特定的主體相聯繫,一般不能[[拋棄]]、[[轉讓]]、[[繼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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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關係體現的是人們在精神、道德上的利益,不能直接用[[貨幣]]來衡量、表現,其受到侵害時也無法採取等價補償的原則[[救濟]]。 | 人身關係體現的是人們在精神、道德上的利益,不能直接用[[貨幣]]來衡量、表現,其受到侵害時也無法採取等價補償的原則[[救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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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關系所體現的利益是民事主體所固有的、必備的基本利益,尤其是人格關係。民事主體的人格權,是其能成為民事主體,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資格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只有具備這些權利,才有可能成為民事主體,才有可能論及其他[[財產權利]]。 | 人身關系所體現的利益是民事主體所固有的、必備的基本利益,尤其是人格關係。民事主體的人格權,是其能成為民事主體,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資格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只有具備這些權利,才有可能成為民事主體,才有可能論及其他[[財產權利]]。 | ||
== 參見 == | |||
* [[財產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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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2日 (日) 03:41的最新版本
人身关系,乃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民法调整对象之一,是指平等主体间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
类型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 人格关系
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产生的人格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具体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等。
- 身份关系
基于民事主体的一定身份产生的身份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具体包括自然人的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荣誉权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荣誉权等。
特征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无论是人格关系还是身份关系,都有以下特点:
- 专属性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利益都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一般不能抛弃、转让、继承。
- 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人们在精神、道德上的利益,不能直接用货币来衡量、表现,其受到侵害时也无法采取等价补偿的原则救济。
- 基本性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必备的基本利益,尤其是人格关系。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是其能成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只有具备这些权利,才有可能成为民事主体,才有可能论及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