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
性质
关于监护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
- 权利说,认为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监护人基于监护人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
- 义务说,认为监护权并未给监护人带来任何利益,只是一种义务。
- 职责说,认为监护权是监护人的职责。
这些观点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监护权的。监护确实是监护人基于其监护身份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他人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监护又确实是赋予监护人的负担,监护人要监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同时不能因为监护而谋取任何私利。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监护义务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监护权的定位,既有基于监护人身份的权利,也有监护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更倾向是职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监护是监护人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用3款作了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亲权与监护权
亲权与监护权都是身份权,但两者体现的身份关系却不相同,因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
一、亲权体现的是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关系,监护权体现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关系。
二、亲权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能够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除父母之外,还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朋友、亲属、有关单位等。因此,亲权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应当由亲属法规范,而监护权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亲权的内容既有教育、培养、抚养,又有照护人身、财产等,监护权则主要为监督、保护,其权利义务的内容要比亲权少得多。而且成年精神病人的监督保护就只能由监护权制度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