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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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規範起統率作用的基本準則。

作用

由于基本原則的作用,衆多的民法規範才成爲一個有機的整體。民法的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也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解釋民法規範的重要依據。在缺乏具體的民法規範時,司法機關也可以依據基本原則處理各類民事糾紛。

內容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幾項。

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是指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進行民事活動的原則。意思自治亦稱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私法與公法相區別的主要特徵。正是因爲私法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從而才能賦予市場主體享有在法定範圍內的廣泛的行爲自由,並能依據自身的意志從事各種交易和創造財富的行爲。 意思自治首先體現在當事人的意思形成自由,其次表現在意思表達自由。具體地說,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參加某種民事法律關係,决定是否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外在因素的干涉。民事權利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定的範圍內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轉移和拋弃,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爲調整他們之間的關係。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所表達的意思受法律保護,而不論其動機如何,也無須向任何人解釋其動機。承認民事主體根據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關係,並對其通過表達意思産生或消滅法律關係的效果予以承認。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有權選擇其行爲的方式並有權選擇補救方式。從本質上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就是要給予市場主體以充分的自主權利,鼓勵和保障民事主體自由地從事各種市場活動。

平等原則

《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現代法治社會以貫徹平等原則爲特徵,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具體體現爲民法所確認的主體的平等地位和責任自負原則、造成損害應根據損益相當準則進行賠償原則、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平等保護的原則等。民法的這些原則都是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切實遵行民法規定也可以防止行政專橫,有效地捍衛公民、法人的合法權利。

公平原則

公平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爲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民事主體應本著公平的觀念實施民事行爲,司法機關應根據公平的觀念處理民事糾紛。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一樣,是市場活動中的重要道德規範,也是道德規範法律上的表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內容具體體現爲:

  1. 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和廣大消費者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
  2. 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故意規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條款,加害于他人;
  3. 當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規定不明確或未作規定時,應以誠實信用的方式履行義務,應當重交易習慣,應按照社會公認的方式來進行活動,且應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概念構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沒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兩條中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道德,相當于國外民法中的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