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第1款之规定,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据此,成为律师的前提条件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的职责。
特征
根据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具有服务性、专业性、受托性的特征。
- 服务性。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其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技能获得报酬。
- 专业性。律师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者。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这一专业证书。
- 受托性。律师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不享有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律师是通过当事人的委托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提供法律服务。
执业资格条件
- 主条目:律师执业资格
- 主条目: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或者取得律师资格,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为取得律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只有取得律师资格的公民,才能申请执业,从事律师工作。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大致包括一般条件、特殊条件、禁止条件和限制条件四方面。
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律师制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实行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即取得律师资格以后,不从事律师工作的,可以继续保留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仅仅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此时尚不具有律师的身份,只有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并且本人提出执业申请,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担任律师,从事律师业务。
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 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 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以上律师业务,根据实践中的做法,具体可以归纳为11个方面,即担任法律顾问、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申诉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咨询、代书。
这些律师业务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两大类。传统的律师业务主要集中在诉讼业务,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诉讼业务在整个律师业务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
权利
律师的权利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是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律师的权利是法律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所赋予的与职务身份相联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辩护委托权、代理委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3项规定:“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三、查阅案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行政诉讼法第30条都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按照规定查阅有关材料。
四、调查取证权。
为保障律师正常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五、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这既是律师的一项权利,也是律师行使其他权利的保障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缺乏必要保障的问题确实存在,侵犯律师人身权利,干扰、刁难律师工作,不尊重律师,侮辱、报复、陷害律师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强调该项权利,对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十分重要。
六、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按照规定,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因为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有委托合同关系;属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拒绝辩护的,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七、要求回避、申请覆议权。
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要求回避、申请覆议。
八、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3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九、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的有关规定,在法庭审理时律师享有广泛的权利,具体包括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发问权、提出新证据的权利、质证权、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十、代为上诉的权利。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在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可以代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也规定,诉讼代理人提起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十一、代理申诉或控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4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同时,第28条第3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将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十二、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律师承办诉讼案件,有权获得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抗诉书的副本;律师参加仲裁活动,有权获得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的副本。
十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保障
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委托权的行使,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工作联系,通过业务研讨、情况通报、交流会商、定期听取意见等形式,分析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共同提高业务素质。
义务
律师的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律师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律师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律师的义务包括下列几方面:
一、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这是为了有效地对律师进行管理。
为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防止律师因变更执业机构而逃避责任情形的发生,《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无不得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等证明材料。《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二、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这是为了对律师进行管理,确保律师培训、教育和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40条第1项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这是为了避免影响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减少律师事务所的收入、给委托人带来损害。
同时,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危害律师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为了维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正常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保障委托人利益,律师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律师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五、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2条第2款对此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七、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第4项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律师法第40条第5项规定: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八、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第6项规定,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九、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应当尊重法院及仲裁机构,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第8项规定,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为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维护律师的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十一、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为避免不当影响、实现司法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1条明确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依法纳税。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律师应当就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本执业原则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条的规定,律师执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 合法性原则;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接受监督原则;
- 法律保护原则。
合法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据此,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执业主体合法,执业内容合法,执业程序合法。
同时,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行业声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所有法律工作者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在办理所有法律事务时,都要实事求是,忠实于事实真相。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查阅案卷,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事物的本来面目,弄清事实和情节,并以此为根据来办理各种法律事务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另外,还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不能迎合委托人、屈服于外部干涉而歪曲事实真相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
-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来办理法律事务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对于律师来讲,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严格适用法律条文,又要尊重立法原意,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和崇高目标,绝不允许随心所欲,规避法律,曲解法律,甚至公然违反法律,破坏法律的尊严。如果在执业活动中遇有法律不完备的情况,律师应当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有利于人民利益出发,妥善地处理有关问题,而不应钻法律不完备的空子,做有损于国家和人民的事情。此外,律师还要密切注意新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司法解释,要及时学习并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有关部门宣布废除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及时停止运用。
接受监督原则
为提高律师队伍素质,促进律师依法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条第3款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 在接受国家监督方面,司法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税务部门有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否依法纳税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偷税、漏税、抗税、欠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劳动部门有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否依法用工的情况进行监督。
- 在接受社会监督方面,律师执业中应当接受共产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群众组织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都可以提出批评。
- 在接受当事人监督方面,当事人有权就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控告,要求依法处理;对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保护原则
律师依法独立执业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律师协会的首要职责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