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
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據此,成為律師的前提條件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同時,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是律師的職責。
特徵
根據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具有服務性、專業性、受託性的特徵。
- 服務性。律師是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職業人員,其通過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法律技能獲得報酬。
- 專業性。律師是受過法律專業訓練、具有法律專業知識者。按照法律規定,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這一專業證書。
- 受託性。律師不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不享有國家賦予的公共權力。律師是通過當事人的委託或有關單位的指定而提供法律服務。
執業資格條件
- 主條目:律師執業資格
- 主條目: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應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或者取得律師資格,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執業的條件之一為取得律師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只有取得律師資格的公民,才能申請執業,從事律師工作。律師執業的資格條件大致包括一般條件、特殊條件、禁止條件和限制條件四方面。
在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制度改革發展實踐經驗並借鑒國外律師制度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實行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相分離制度,即取得律師資格以後,不從事律師工作的,可以繼續保留律師資格;取得律師資格僅僅是律師執業的前提條件,此時尚不具有律師的身份,只有同時符合其他條件,並且本人提出執業申請,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並頒發律師執業證書,方可擔任律師,從事律師業務。
業務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8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 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 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 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 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以上律師業務,根據實踐中的做法,具體可以歸納為11個方面,即擔任法律顧問、民事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刑事法律幫助、刑事辯護、刑事訴訟代理、申訴代理、仲裁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法律諮詢、代書。
這些律師業務包括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兩大類。傳統的律師業務主要集中在訴訟業務,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非訴訟業務在整個律師業務中所占的比重將會越來越大。
權利
律師的權利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依法享有的可以自主決定做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是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律師的權利是法律為保障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所賦予的與職務身份相聯繫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律師在執業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辯護委託權、代理委託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二、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37條第1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三、查閱案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4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1條、行政訴訟法第30條都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按照規定查閱有關材料。
四、調查取證權。
為保障律師正常執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5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行政訴訟法第30條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
五、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律師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障,這既是律師的一項權利,也是律師行使其他權利的保障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律師執業缺乏必要保障的問題確實存在,侵犯律師人身權利,干擾、刁難律師工作,不尊重律師,侮辱、報復、陷害律師的事情時有發生。因此,強調該項權利,對於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十分重要。
六、拒絕辯護或代理權。
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按照規定,律師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的,須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批准,因為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有委託合同關係;屬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拒絕辯護的,須經人民法院同意。
七、要求回避、申請覆議權。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2款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規定要求回避、申請覆議。
八、得到人民法院開庭通知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第13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九、在法庭審理階段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6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的有關規定,在法庭審理時律師享有廣泛的權利,具體包括對法庭不當詢問的拒絕回答權、發問權、提出新證據的權利、質證權、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十、代為上訴的權利。
律師參加訴訟活動,在認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時,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可以代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的相關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也規定,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十一、代理申訴或控告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8條第4項規定,律師可以“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同時,第28條第3項規定,律師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將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
十二、獲取本案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有權獲得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的副本和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抗訴書的副本;律師參加仲裁活動,有權獲得仲裁機構的裁決書的副本。
十三、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和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保障
為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促進人民檢察院規範司法,維護司法公正,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委託權的行使,依法保障當事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會見權、閱卷權、在刑事訴訟中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在訴訟中提出意見的權利、在刑事訴訟中的知情權、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人民檢察院應當切實履行對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建立完善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人民檢察院應當主動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廣大律師的工作聯繫,通過業務研討、情況通報、交流會商、定期聽取意見等形式,分析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中存在的問題,共同研究解決辦法,共同提高業務素質。
義務
律師的義務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律師行為的一種約束手段,是律師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律師的義務包括下列幾方面:
一、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10條規定:“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這是為了有效地對律師進行管理。
為保護委託人合法權益,防止律師因變更執業機構而逃避責任情形的發生,《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律師變更執業機構,應當向擬變更的執業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原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申請人無不得變更執業機構情形的證明、解除聘用關係或者合夥關係以及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等證明材料。《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負責人、合夥人和對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的,在完成清算、辦理注銷前,該所負責人、合夥人和對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二、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並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5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同時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律師協會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這是為了對律師進行管理,確保律師培訓、教育和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不得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帳。”第40條第1項規定,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這是為了避免影響律師事務所的聲譽、減少律師事務所的收入、給委託人帶來損害。
同時,為防止不正當競爭、危害律師業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6條明確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四、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為了維護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正常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為保障委託人利益,律師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律師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律師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五、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9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六、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2條第2款對此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七、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0條第4項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律師法第40條第5項規定: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0條第6項規定,律師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九、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律師應當尊重法院及仲裁機構,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0條第8項規定,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十、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為增強當事人對律師的信賴,維護律師的信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8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十一、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為避免不當影響、實現司法公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1條明確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十二、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2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十三、依法納稅。
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律師應當就其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基本執業原則
律師執業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律師執業的基本準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條的規定,律師執業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
- 合法性原則;
-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 接受監督原則;
- 法律保護原則。
合法性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條第1款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據此,律師的執業活動必須遵循合法性原則,執業主體合法,執業內容合法,執業程序合法。
同時,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還必須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行業聲譽。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所有法律工作者處理各種法律問題都必須遵循的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條第2款規定:“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 以事實為根據,是指律師在辦理所有法律事務時,都要實事求是,忠實於事實真相。這就要求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深入調查研究,認真查閱案卷,掌握確實、充分的證據,查明事物的本來面目,弄清事實和情節,並以此為根據來辦理各種法律事務或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另外,還要求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要堅持原則,不能迎合委託人、屈服于外部干涉而歪曲事實真相為當事人謀取非法利益。
- 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律師在各項業務活動中,都要嚴格依法辦事,忠於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確地理解和運用法律來辦理法律事務或者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對於律師來講,既要遵守實體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嚴格適用法律條文,又要尊重立法原意,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作為自己的根本任務和崇高目標,絕不允許隨心所欲,規避法律,曲解法律,甚至公然違反法律,破壞法律的尊嚴。如果在執業活動中遇有法律不完備的情況,律師應當根據憲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從有利於社會主義事業、有利於人民利益出發,妥善地處理有關問題,而不應鑽法律不完備的空子,做有損於國家和人民的事情。此外,律師還要密切注意新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司法解釋,要及時學習並認真貫徹實施;注意有關部門宣佈廢除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及時停止運用。
接受監督原則
為提高律師隊伍素質,促進律師依法執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條第3款規定:“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 在接受國家監督方面,司法行政部門有權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有違反律師法規定的行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稅務部門有權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是否依法納稅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於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偷稅、漏稅、抗稅、欠稅的,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勞動部門有權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是否依法用工的情況進行監督。
- 在接受社會監督方面,律師執業中應當接受共產黨的監督、民主黨派的監督、社會團體的監督、群眾組織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律師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行為都可以提出批評。
- 在接受當事人監督方面,當事人有權就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向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處理;對於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自己造成損失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保護原則
律師依法獨立執業是律師發揮作用的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條第4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第36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第37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律師協會的首要職責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