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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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于1896年8月24日公布,1900年1月1日起在德意志帝国施行,后为德意志共和国(魏玛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所采用,至今仍在德国施行。

该法典1874年开始起草,其间经过二十余年的讨论、修改,除吸收了罗马法债权法物权法住所的规定,吸取了《法国民法典》制定、实施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外,还反映了当时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

在体系上,第一次将总则单列一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原则专门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为适应帝国主义时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第一次规定了法人制度,为公司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基础;第一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创立了意思表示制度;侵权责任中增加了无过失责任的规定等。这些法律上的创新与发展,对后来的瑞士、奥地利、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体系

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