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於1896年8月24日公布,1900年1月1日起在德意志帝國施行,後為德意志共和國(魏瑪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所採用,至今仍在德國施行。
該法典1874年開始起草,其間經過二十餘年的討論、修改,除吸收了羅馬法的債權法、物權法、住所的規定,吸取了《法國民法典》制定、實施中取得的經驗、教訓外,還反映了當時最新的法學研究成果。
在體系上,第一次將總則單列一編,對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原則專門作出了概括性的規定;為適應帝國主義時代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第一次規定了法人制度,為公司制度的發展打下了基礎;第一次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創立了意思表示制度;侵權責任中增加了無過失責任的規定等。這些法律上的創新與發展,對後來的瑞士、奧地利、日本等國的民事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