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乃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民法调整对象之一,是指平等主体间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
类型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 人格关系
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产生的人格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具体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等。
- 身份关系
基于民事主体的一定身份产生的身份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具体包括自然人的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荣誉权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荣誉权等。
特征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无论是人格关系还是身份关系,都有以下特点:
- 专属性。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利益都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一般不能抛弃、转让、继承。
- 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人们在精神、道德上的利益,不能直接用货币来衡量、表现,其受到侵害时也无法采取等价补偿的原则救济。
- 基本性。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必备的基本利益,尤其是人格关系。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是其能成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只有具备这些权利,才有可能成为民事主体,才有可能论及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