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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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法律規範的總稱。

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特徵

商法與民法的區別在於:

  1. 民法主要調整的是商品經濟關係,而商法調整的則是市場經濟關係;
  2. 商事關係基本上限於有償的財產關係,基本不涉及人身關係,而民事關係的調整範圍則要廣泛得多;
  3. 民法以公平作為最高立法宗旨,而商法則以效益作為最終價值評判標準。

社會法與民法的區別表現在:

  1. 民法以保護私人利益為主要目標。儘管現代民法已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進步,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已加大對私人關係的干預,但民法的私法性質並未有根本變化。社會法以維持弱勢群體的生存、大眾福利的增進為宗旨,謀求建立完備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全社會成員的共同福利。社會法規範,既與原本意義上的私法不同,也不歸屬於公法範疇,有學者稱其為私法、公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2. 民法保護民事主體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保護民事主體在社會生活、市場交易活動中為自己創造財富的權利。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就是要保障公民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以維護公民個人的生存權為目標。
  3. 民法貫徹私法自治原則,多為任意性規範。社會法儘管也有一些任意性規範如自願保險,但更多為強制性規範

調整對象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在我國,對民法調整何種社會關係,曾有不同觀點。主要有:

「一定範圍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說

此種觀點認為民法調整一定範圍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此種觀點源自前蘇聯的學說,曾被我國民法教材廣泛採用。其分歧在於對「一定範圍」的理解不同,且「一定範圍」的提法無法反映民法的特質。

「商品關係」說

此種觀點認為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核心是一定社會的商品關係。民法是隨著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產生而發展起來的,其調整對象應為商品經濟關係。按此觀點,民事主體的人身關係、公民之間的繼承關係,反而不在民法的調整範圍,勢必還要制定專門的調整主體之間的非商品關係的法律,也有不妥。

「平等關係」說

此種觀點認為民法調整人與人之間平等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這種觀點與我國民法總則的觀點接近,只是表述不同而已。

上述各種觀點,經多年爭論與探索,逐步趨於統一,即民法的調整對象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並被反映在我國的民事立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歷史

古羅馬

「民法」一詞源於古代羅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古羅馬時期,商品經濟已在自然經濟的基礎上得到充分發展,反映社會商品經濟需求的包括私人對其財產所享有的權利、自由交換其財產的權利及抽象的人格權利、平等觀念等得以產生,相應的如人格身份制度、所有權制度、債法制度、繼承制度等在其私法中得以充分體現。羅馬法學家根據社會及家庭生活的客觀規律與共同準則,從理論上高度概括的民法及相關制度的基本原則,如平等原則、物權法上的無主物先占原則、契約法上的意思自由原則、侵權法上的過錯責任原則等,成為調整民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基本準則和制度,對後來資本主義國家民事立法起了重要的示範作用,許多概念與制度被許多國家的民事立法所接受。

資本主義階段

在資本主義階段,反映商品經濟的民法得以完備和充分地發展,因其以主體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為基本原則,以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和繼承權制度為基本內容,成為資本主義國家最重要的法律部門。具有代表性的如適應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商品經濟發展需要的1804年《法國民法典》,適應資本主義進入帝國主義時代需要的1900年《德國民法典》。

中國古代

中國古代無「民法」一詞,法典的編纂基本上以刑法為主,雖然也有關於錢、債、田、土、戶、婚等的民事規範,但所占比重很小,條文也較簡單,而經國家認可的習慣、根據儒家思想所制定的禮,在調整人們的關係中則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在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逐漸形成了禮法不分、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法律結構和傳統。

大清民律草案

直到清末的1911年(宣統三年),才從日本引進「民法」一詞,制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即《大清民律草案》。該草案在保留了中國封建社會的民事規範的基礎上,吸收了《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內容,共有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5編33章1569條。但該草案還沒來得及公布實施,清政府就被推翻了。

民國民律草案

1925年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礎上編纂了《民國民律草案》,但也沒有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民法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後,立法院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著手起草民法典,從1929年至1930年陸續公布民法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5編,共1225條,並於1931年5月實施。該法典幾經修改,現仍在中國的台灣地區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根據當時的革命形勢的發展需要,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土地、婚姻、繼承等的民事法規,對於保護人民群眾利益、穩定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為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陸續頒布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一系列民事單行法律、法規。之後又相繼頒布了關於合同管理、工商企業登記管理、商標管理、技術改進獎勵等法規、條例。

隨著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零散的單行法規、條例已不能滿足需要,要求制定一部專門調整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的基本法律。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了民法起草小組,著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於1957年的「反右」鬥爭擴大化,批評「法律至上」,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斷。

1958年的「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忽視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往來,只依靠行政命令,大搞「一平二調」,嚴重侵犯集體和個人尤其是農民的利益,使得國家的經濟發展遭遇嚴重困難。為糾正錯誤,1961年中共中央先後發布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農業六十條)、《國營工業企業工作條例(草案)》(即工業七十條)、《關於改進商業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即商業四十條)、《關於城鄉手工業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即手工業三十五條)等。196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再次組織民法典起草工作。1964年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試擬稿)》。

改革開放初期

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國的經濟幾近崩潰,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也遭到空前破壞。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開始了改革開放,中國經濟進入前所未有的發展時期,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國家在陸續頒布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規的基礎上,197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組織民法起草工作,至1982年,先後完成四稿「民法草案」。

由於民法涉及的範圍廣泛、內容複雜,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又正在深入進行之中,起草民法典的時機並不成熟,但現實生活中又急需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民事規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將急需的、成熟的部分先制定單行的法律,待條件成熟時再制定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次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具有民法總則性質的民法基本法,具有里程碑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隨著社會進步與改革的深入,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已日趨成熟。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其中明確提出要編纂民法典

2015年3月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成立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並組織工作班子開展民法典編纂工作。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計劃,民法典編纂工作擬按照「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之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2016年6月27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初次審議;7月5日,民法總則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0月31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次審議;11月18日至12月17日,民法總則草案(二次審議稿)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2月19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三次審議;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民法總則草案(三次審議稿)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7年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會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3月15日獲得通過,同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