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資產階級國家的民法典,自1804年3月21日以來,經過一百餘次修訂,至今仍在法國施行。法國民法典中表達的民事主體平等原則、所有權神聖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對許多國家的民事立法產生影響。
名稱
該法典是拿破崙·波拿巴(Napoleon Bonaparte,1769—1821)任第一執政時主持制定,1807年改稱《拿破崙法典》,1816年又恢復原名;1852年再度命名為《拿破崙法典》;1870年以後又用原名《法國民法典》。
體系結構
法典體系結構採用羅馬私法的模式,內容也有不少以羅馬法為基礎。
法典包括:
- 總則
- 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適用
- 第一編 人
- 第三編 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
- 繼承,生前贈與及遺囑,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的相互權利,買賣,互易,租賃,合夥,借貸,寄託及訟爭物的寄託,賭博性的契約,委任,保證,和解,民事拘留,質押,優先權及抵押權,對於債務人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及債權人間受分配的順位,時效。
2006年該法典修改時,由三編增至五編,其中原第三編中部分內容移至新增第四編「擔保」,第五編為「關於適用馬約特的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