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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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資產階級國家的民法典,自1804年3月21日以來,經過一百餘次修訂,至今仍在法國施行。法國民法典中表達的民事主體平等原則、所有權神聖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對許多國家的民事立法產生影響。

名稱

該法典是拿破崙·波拿巴(Napoleon Bonaparte,1769—1821)任第一執政時主持制定,1807年改稱《拿破崙法典》,1816年又恢復原名;1852年再度命名為《拿破崙法典》;1870年以後又用原名《法國民法典》。

體系結構

法典體系結構採用羅馬私法的模式,內容也有不少以羅馬法為基礎。

法典包括:

總則
法律的公佈、效力及其適用
第一編
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身份證書,住所不在結婚離婚父母子女收養非正式監護親權未成年監護及親權的解除,成年禁治產及裁判上的輔助人。
第二編 財產及對於所有權的各種限制
財產分類,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役權地役權
第三編 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
繼承生前贈與遺囑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的相互權利,買賣互易租賃合夥借貸寄託訟爭物的寄託,賭博性的契約委任保證和解民事拘留質押優先權抵押權,對於債務人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債權人間受分配的順位,時效

2006年該法典修改時,由三編增至五編,其中原第三編中部分內容移至新增第四編「擔保」,第五編為「關於適用馬約特的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