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
性質
關於監護權的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種觀點:
- 權利說,認為監護權是一種身份權,監護人基於監護人的身份所享有的權利。
- 義務說,認為監護權並未給監護人帶來任何利益,只是一種義務。
- 職責說,認為監護權是監護人的職責。
這些觀點都是從不同的角度來理解和認識監護權的。監護確實是監護人基於其監護身份所享有的一項權利,他人負有不能侵犯的義務;監護又確實是賦予監護人的負擔,監護人要監督、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同時不能因為監護而謀取任何私利。監護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監護義務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實際上,我國法律對監護權的定位,既有基於監護人身份的權利,也有監護人必須履行的義務,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監護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更傾向是職責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文規定監護是監護人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條用3款作了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親權與監護權
親權與監護權都是身份權,但兩者體現的身份關係卻不相同,因此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相同:
一、親權體現的是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關係,監護權體現的是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身份關係。
二、親權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能夠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除父母之外,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朋友、親屬、有關單位等。因此,親權屬親屬法上的身份權,應當由親屬法規範,而監護權是親屬法外的身份權,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
三、親權的內容既有教育、培養、撫養,又有照護人身、財產等,監護權則主要為監督、保護,其權利義務的內容要比親權少得多。而且成年精神病人的監督保護就只能由監護權制度來完成。
保護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雖然監護人的職責更多地體現為必須履行的義務,但為更好地保證監護人正當、有效的履行其職責,法律應當維護監護人因履行監護職責而產生的權利,如:
-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時,不能受到任何人或單位非法的限制、歧視、干涉;
- 在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前,監護人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
-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時,法院賦予監護人的待遇不能低於被監護人;
- 在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維護、處分時,任何人不能非法干涉等。
維護監護人因監護而產生的權利,其實質是在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