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全部或部分消滅債的關係的單方行為。
免除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其原因如何,在所不問。所以,免除為無因行為。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而需要債權人對該債權有處分權。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免除行為。
方法
免除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
免除的意思表示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法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適用於免除。免除可以由債權人的代理人為之,也可以附條件或期限。
免除為單獨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效果。因而,一旦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效力
免除發生債務絕對消滅的效力。因免除使債權消滅,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擔保權等,也同時歸於消滅。僅免除部分債務的,債的關係僅部分終止。
免除為處分行為,僅就各個債務成立免除。因合同所生的全部債務,如兩個對立的債務,只有一一將它們免除時,才發生全部免除的效力,即合同關係消滅的結果。
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已就債權設定質權的債權人不得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以之對抗質權人。
保證債務的免除不影響被擔保債務的存在,被擔保債務的免除則使保證債務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