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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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乃[[身份權]]之一種,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 |||
== 特徵 == | |||
親權與[[配偶權]]、[[親屬權]]同屬[[親屬法]]上的身份權,具有以下特點: | |||
; 一、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專屬享有的保護、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 |||
這裡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親權既是父母的權利,就意味著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父母[[離婚]]後,其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撫養的,撫養子女的一方行使親權。 | |||
; 二、親權以保護、教育未成年子女為目的。 | |||
親權作為身份權,具有[[絕對權]]性質,除父母之外的任何他人不得以父母身份行使親權。親權也有支配的屬性,但此處只是對其親權利益的支配,不是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支配,而且這種支配權的行使必須是以保護、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為目的。 | |||
; 三、親權為權利和義務的結合。 | |||
親權既是父母的權利,未成年子女必須服從父母的教養和保護,也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和職責。父母行使親權應當盡全責,包括承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費用的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而且父母的這一權利和義務不能放棄或者非法轉讓。親權是基於[[親子關係]]而生的身份權利,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剝奪。 | |||
=== 親權與監護權 === | |||
{{Transclude:親權與監護權}} | |||
== 內容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8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這是我國親權的法律依據。按照這些規定,親權的內容主要有: | |||
; 一、教養、保護 | |||
這是親權人對其未成年子女人身的權利和義務。此處的教養和保護,是基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同一目的的兩個方向的權利和義務。教養是教導、培養未成年子女的身體、心理健康發育,保護是預防、排除對未成年子女的身體、心理健康發育的危險、妨礙,保證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這方面的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中有明確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 |||
; 二、指定住所 | |||
按照我國[[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未成年人的[[住所]]應當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致,不能由未成年人自己選擇。 | |||
; 三、適度懲戒 | |||
[[懲戒]]是親權人的權利,得由親權人親自實施。親權人實施懲戒,可以根據過錯大小、子女年齡、性別、場合等適當選擇使用如禁閉、訓誡、體罰、減食等方法,但必須以不傷害未成年人的身體、生命、健康,達到教育的目的為限。如果實施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的身體、生命、健康的,是違法行為,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 |||
; 四、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身上事項、身份行為等有同意或代理的權利。 | |||
親權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為,如職業的選擇、收養、送養等有同意或決定的權利;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身上事項]],如肖像的使用、手術治療、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等有代理的權利;對於未成年子女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同意追認或拒絕的權利等。 | |||
未成年子女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識別與決定自己身份行為、身上事項的能力,這些行為或事項應當由其親權人行使,確保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現實社會中,對於一些未成年人為進行體育、雜技、藝術等訓練,與有關公司簽訂培養合同、參加選秀或表演等活動,都是涉及未成年人成長、就業等的重要身上事項,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代理處理,保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 |||
; 五、對於未成年子女在被他人拐賣、誘騙、隱藏、綁架時,有請求交還的權利。 | |||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一規定包含了子女交還的請求權。未成年子女因為他人的[[拐賣]]、[[誘騙]]、隱藏、[[綁架]]等行為脫離其親權人照管的,不僅是對未成年人人身權的侵害,也是對親權的侵害。親權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交還子女。 | |||
父母離婚後,子女由一方撫養的,由撫養方行使親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強行將子女帶走,直接撫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其交還子女。 | |||
至於未成年人依法被[[拘留]]、[[服刑]]、[[強制戒毒]]等,親權人沒有請求交還子女的權利。 | |||
; 六、撫養 | |||
父母必須無條件地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提供如哺育、餵養、撫愛、教育、醫療的必要的物質條件和費用。這是親權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我國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對於他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身體造成殘疾、死亡的,不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或生命權,也侵害了親權人的撫養權利,親權人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 | |||
; 七、對於未成年子女致他人損害的行為有賠償的義務。 | |||
未成年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由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法定責任,親權人不得推託。如果親權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財產的,賠償費用從其財產中支付,其財產不足賠償的部分,由其親權人承擔。 | |||
; 八、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和義務。 | |||
這是親權人對其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5條第1、2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 |||
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此處對監護人監護職責的規定,正是作為親權人的父母的權利和義務。親權人對其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具體包括財產行為代理權、財產管理權、使用收益權、處分權等內容,但這種代理、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應以對親權人自己事務的相同注意、從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發來進行。違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如放棄繼承、放棄遺贈、拒絕贈與等行為,原則上應無效。親權人對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親權人利用子女的財產賭博,就是侵害其子女利益的違法行為,親權人應予返還並賠償損失。 | |||
== 喪失 == | |||
對於親權人濫用親權,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甚至教唆、引誘未成年子女犯罪的,都是法定的剝奪其親權人資格的理由。 | |||
== 保護 == | |||
至於非法剝奪親權人權利,侵害親權人親權,侵害親權人的生命、身體、健康,使其不能履行親權義務等,都是第三人侵犯親權人權利的行為,應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的「親權」規定,相關案件只能參照監護權等規定處理。這就需要我國立法對於親權的發生,親權內容,親權人責任,親權的轉移、剝奪、中止、消滅,親權的侵權與救濟等作出明確規定。 | |||
== 參見 == | |||
* [[監護權]] | |||
[[Category:身份權]] | [[Category:身份權]] |
2023年1月21日 (六) 15:35的最新版本
亲权,乃身份权之一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特征
- 一、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专属享有的保护、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这里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亲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就意味着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父母离婚后,其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亲权。
- 二、亲权以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亲权作为身份权,具有绝对权性质,除父母之外的任何他人不得以父母身份行使亲权。亲权也有支配的属性,但此处只是对其亲权利益的支配,不是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支配,而且这种支配权的行使必须是以保护、教育其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 三、亲权为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亲权既是父母的权利,未成年子女必须服从父母的教养和保护,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和职责。父母行使亲权应当尽全责,包括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的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而且父母的这一权利和义务不能放弃或者非法转让。亲权是基于亲子关系而生的身份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亲权与监护权
亲权与监护权都是身份权,但两者体现的身份关系却不相同,因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
一、亲权体现的是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关系,监护权体现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关系。
二、亲权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能够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除父母之外,还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朋友、亲属、有关单位等。因此,亲权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应当由亲属法规范,而监护权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亲权的内容既有教育、培养、抚养,又有照护人身、财产等,监护权则主要为监督、保护,其权利义务的内容要比亲权少得多。而且成年精神病人的监督保护就只能由监护权制度来完成。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这是我国亲权的法律依据。按照这些规定,亲权的内容主要有:
- 一、教养、保护
这是亲权人对其未成年子女人身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教养和保护,是基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同一目的的两个方向的权利和义务。教养是教导、培养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心理健康发育,保护是预防、排除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心理健康发育的危险、妨碍,保证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安全。这方面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中有明确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 二、指定住所
按照我国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住所应当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致,不能由未成年人自己选择。
- 三、适度惩戒
惩戒是亲权人的权利,得由亲权人亲自实施。亲权人实施惩戒,可以根据过错大小、子女年龄、性别、场合等适当选择使用如禁闭、训诫、体罚、减食等方法,但必须以不伤害未成年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达到教育的目的为限。如果实施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身体、生命、健康的,是违法行为,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 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上事项、身份行为等有同意或代理的权利。
亲权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如职业的选择、收养、送养等有同意或决定的权利;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上事项,如肖像的使用、手术治疗、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有代理的权利;对于未成年子女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权利等。
未成年子女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识别与决定自己身份行为、身上事项的能力,这些行为或事项应当由其亲权人行使,确保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实社会中,对于一些未成年人为进行体育、杂技、艺术等训练,与有关公司签订培养合同、参加选秀或表演等活动,都是涉及未成年人成长、就业等的重要身上事项,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代理处理,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五、对于未成年子女在被他人拐卖、诱骗、隐藏、绑架时,有请求交还的权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包含了子女交还的请求权。未成年子女因为他人的拐卖、诱骗、隐藏、绑架等行为脱离其亲权人照管的,不仅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的侵害,也是对亲权的侵害。亲权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交还子女。
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由抚养方行使亲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强行将子女带走,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其交还子女。
至于未成年人依法被拘留、服刑、强制戒毒等,亲权人没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
- 六、抚养
父母必须无条件地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提供如哺育、喂养、抚爱、教育、医疗的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费用。这是亲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他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残疾、死亡的,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或生命权,也侵害了亲权人的抚养权利,亲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
- 七、对于未成年子女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有赔偿的义务。
未成年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由亲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法定责任,亲权人不得推托。如果亲权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财产的,赔偿费用从其财产中支付,其财产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其亲权人承担。
- 八、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亲权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第1、2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此处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正是作为亲权人的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亲权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体包括财产行为代理权、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等内容,但这种代理、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应以对亲权人自己事务的相同注意、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来进行。违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如放弃继承、放弃遗赠、拒绝赠与等行为,原则上应无效。亲权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亲权人利用子女的财产赌博,就是侵害其子女利益的违法行为,亲权人应予返还并赔偿损失。
丧失
对于亲权人滥用亲权,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甚至教唆、引诱未成年子女犯罪的,都是法定的剥夺其亲权人资格的理由。
保护
至于非法剥夺亲权人权利,侵害亲权人亲权,侵害亲权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使其不能履行亲权义务等,都是第三人侵犯亲权人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亲权”规定,相关案件只能参照监护权等规定处理。这就需要我国立法对于亲权的发生,亲权内容,亲权人责任,亲权的转移、剥夺、中止、消灭,亲权的侵权与救济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