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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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乃身份权之一种,是父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特征

亲权与配偶权亲属权同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专属享有的保护、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这里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亲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就意味著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父母离婚后,其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亲权。

二、亲权以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亲权作为身份权,具有绝对权性质,除父母之外的任何他人不得以父母身份行使亲权。亲权也有支配的属性,但此处只是对其亲权利益的支配,不是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支配,而且这种支配权的行使必须是以保护、教育其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三、亲权为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亲权既是父母的权利,未成年子女必须服从父母的教养和保护,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和职责。父母行使亲权应当尽全责,包括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的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而且父母的这一权利和义务不能放弃或者非法转让。亲权是基于亲子关系而生的身份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亲权监护权都是身份权,但两者体现的身份关系却不相同,因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

一、亲权体现的是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关系,监护权体现的是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关系。

二、亲权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能够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除父母之外,还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朋友亲属、有关单位等。因此,亲权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应当由亲属法规范,而监护权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亲权的内容既有教育、培养、抚养,又有照护人身、财产等,监护权则主要为监督、保护,其权利义务的内容要比亲权少得多。而且成年精神病人的监督保护就只能由监护权制度来完成。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这是我国亲权的法律依据。按照这些规定,亲权的内容主要有:

一、教养、保护

这是亲权人对其未成年子女人身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教养和保护,是基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同一目的的两个方向的权利和义务。教养是教导、培养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心理健康发育,保护是预防、排除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心理健康发育的危险、妨碍,保证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安全。这方面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中有明确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二、指定住所

按照我国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住所应当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致,不能由未成年人自己选择。

三、适度惩戒

惩戒是亲权人的权利,得由亲权人亲自实施。亲权人实施惩戒,可以根据过错大小、子女年龄、性别、场合等适当选择使用如禁闭、训诫、体罚、减食等方法,但必须以不伤害未成年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达到教育的目的为限。如果实施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身体、生命、健康的,是违法行为,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上事项、身份行为等有同意或代理的权利。

亲权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如职业的选择、收养、送养等有同意或决定的权利;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上事项,如肖像的使用、手术治疗、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有代理的权利;对于未成年子女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权利等。

未成年子女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识别与决定自己身份行为、身上事项的能力,这些行为或事项应当由其亲权人行使,确保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实社会中,对于一些未成年人为进行体育、杂技、艺术等训练,与有关公司签订培养合同、参加选秀或表演等活动,都是涉及未成年人成长、就业等的重要身上事项,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代理处理,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对于未成年子女在被他人拐卖、诱骗、隐藏、绑架时,有请求交还的权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包含了子女交还的请求权。未成年子女因为他人的拐卖诱骗、隐藏、绑架等行为脱离其亲权人照管的,不仅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的侵害,也是对亲权的侵害。亲权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交还子女。

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由抚养方行使亲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强行将子女带走,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其交还子女。

至于未成年人依法被拘留服刑强制戒毒等,亲权人没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

六、抚养

父母必须无条件地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提供如哺育、喂养、抚爱、教育、医疗的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费用。这是亲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他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残疾、死亡的,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或生命权,也侵害了亲权人的抚养权利,亲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

七、对于未成年子女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有赔偿的义务。

未成年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由亲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法定责任,亲权人不得推托。如果亲权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财产的,赔偿费用从其财产中支付,其财产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其亲权人承担。

八、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亲权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第1、2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此处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正是作为亲权人的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亲权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体包括财产行为代理权、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等内容,但这种代理、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应以对亲权人自己事务的相同注意、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来进行。违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如放弃继承、放弃遗赠、拒绝赠与等行为,原则上应无效。亲权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亲权人利用子女的财产赌博,就是侵害其子女利益的违法行为,亲权人应予返还并赔偿损失。

丧失

对于亲权人滥用亲权,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甚至教唆、引诱未成年子女犯罪的,都是法定的剥夺其亲权人资格的理由。

保护

至于非法剥夺亲权人权利,侵害亲权人亲权,侵害亲权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使其不能履行亲权义务等,都是第三人侵犯亲权人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亲权”规定,相关案件只能参照监护权等规定处理。这就需要我国立法对于亲权的发生,亲权内容,亲权人责任,亲权的转移、剥夺、中止、消灭,亲权的侵权与救济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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