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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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乃身份權之一種,是父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特徵

親權與配偶權親屬權同屬親屬法上的身份權,具有以下特點:

一、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專屬享有的保護、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這裏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親權既是父母的權利,就意味着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父母離婚後,其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撫養的,撫養子女的一方行使親權。

二、親權以保護、教育未成年子女為目的。

親權作為身份權,具有絕對權性質,除父母之外的任何他人不得以父母身份行使親權。親權也有支配的屬性,但此處只是對其親權利益的支配,不是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支配,而且這種支配權的行使必須是以保護、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為目的。

三、親權為權利和義務的結合。

親權既是父母的權利,未成年子女必須服從父母的教養和保護,也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和職責。父母行使親權應當盡全責,包括承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費用的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而且父母的這一權利和義務不能放棄或者非法轉讓。親權是基於親子關係而生的身份權利,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剝奪。

親權與監護權

親權監護權都是身份權,但兩者體現的身份關係卻不相同,因此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相同:

一、親權體現的是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關係,監護權體現的是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身份關係。

二、親權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能夠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除父母之外,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朋友親屬、有關單位等。因此,親權屬親屬法上的身份權,應當由親屬法規範,而監護權是親屬法外的身份權,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

三、親權的內容既有教育、培養、撫養,又有照護人身、財產等,監護權則主要為監督、保護,其權利義務的內容要比親權少得多。而且成年精神病人的監督保護就只能由監護權制度來完成。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8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這是我國親權的法律依據。按照這些規定,親權的內容主要有:

一、教養、保護

這是親權人對其未成年子女人身的權利和義務。此處的教養和保護,是基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同一目的的兩個方向的權利和義務。教養是教導、培養未成年子女的身體、心理健康發育,保護是預防、排除對未成年子女的身體、心理健康發育的危險、妨礙,保證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這方面的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中有明確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二、指定住所

按照我國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未成年人的住所應當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致,不能由未成年人自己選擇。

三、適度懲戒

懲戒是親權人的權利,得由親權人親自實施。親權人實施懲戒,可以根據過錯大小、子女年齡、性別、場合等適當選擇使用如禁閉、訓誡、體罰、減食等方法,但必須以不傷害未成年人的身體、生命、健康,達到教育的目的為限。如果實施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的身體、生命、健康的,是違法行為,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四、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身上事項、身份行為等有同意或代理的權利。

親權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為,如職業的選擇、收養、送養等有同意或決定的權利;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身上事項,如肖像的使用、手術治療、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等有代理的權利;對於未成年子女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同意追認或拒絕的權利等。

未成年子女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識別與決定自己身份行為、身上事項的能力,這些行為或事項應當由其親權人行使,確保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現實社會中,對於一些未成年人為進行體育、雜技、藝術等訓練,與有關公司簽訂培養合同、參加選秀或表演等活動,都是涉及未成年人成長、就業等的重要身上事項,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代理處理,保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對於未成年子女在被他人拐賣、誘騙、隱藏、綁架時,有請求交還的權利。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一規定包含了子女交還的請求權。未成年子女因為他人的拐賣誘騙、隱藏、綁架等行為脫離其親權人照管的,不僅是對未成年人人身權的侵害,也是對親權的侵害。親權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交還子女。

父母離婚後,子女由一方撫養的,由撫養方行使親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強行將子女帶走,直接撫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其交還子女。

至於未成年人依法被拘留服刑強制戒毒等,親權人沒有請求交還子女的權利。

六、撫養

父母必須無條件地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提供如哺育、餵養、撫愛、教育、醫療的必要的物質條件和費用。這是親權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我國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對於他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身體造成殘疾、死亡的,不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或生命權,也侵害了親權人的撫養權利,親權人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

七、對於未成年子女致他人損害的行為有賠償的義務。

未成年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由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法定責任,親權人不得推託。如果親權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財產的,賠償費用從其財產中支付,其財產不足賠償的部分,由其親權人承擔。

八、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和義務。

這是親權人對其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5條第1、2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此處對監護人監護職責的規定,正是作為親權人的父母的權利和義務。親權人對其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具體包括財產行為代理權、財產管理權、使用收益權、處分權等內容,但這種代理、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應以對親權人自己事務的相同注意、從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發來進行。違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如放棄繼承、放棄遺贈、拒絕贈與等行為,原則上應無效。親權人對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親權人利用子女的財產賭博,就是侵害其子女利益的違法行為,親權人應予返還並賠償損失。

喪失

對於親權人濫用親權,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甚至教唆、引誘未成年子女犯罪的,都是法定的剝奪其親權人資格的理由。

保護

至於非法剝奪親權人權利,侵害親權人親權,侵害親權人的生命、身體、健康,使其不能履行親權義務等,都是第三人侵犯親權人權利的行為,應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的「親權」規定,相關案件只能參照監護權等規定處理。這就需要我國立法對於親權的發生,親權內容,親權人責任,親權的轉移、剝奪、中止、消滅,親權的侵權與救濟等作出明確規定。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