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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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利息义务是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

支付期限

支付利息的期限可以有多种方式,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起支付,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批向贷款人支付,还可以采用按季度结息的方式[1]

利息支付期限约定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中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馀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这就在法律上确定了支付利息的期限不明确时的处理办法。

具体来说,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处理,首先应当由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交易习惯是按照按季度结算,则即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也可以按照按季度结算的方式。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够确定的,可采取以下办法:

  • 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这就是说,当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在支付本金的时候,应当连同利息一起支付,因为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情况,期限较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常采取年利率的情况下,不必要在不满1年的期限内再分成数个支付期间分别支付利息,这样可以免于无端为双方当事人增加履行成本。
  • 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从第205条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际上采用了以年利率作为计算和支付利息的标准方式。
  • 剩馀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例如,当事人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半,在前两年期限中,都是满1年后支付利息,但是最后半年经过以后,应当在还款的同时支付最后半年的利息[2]

禁止预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这实际上就确定了两项规则:

一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实践中,有些贷款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获得金钱的窘迫地位,事先在本金中将利息扣除,剩馀的价款作为本金发放给借款人。这样借款人实际获得的贷款就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同时,利息通常在本金支付之后才能够产生,但是预先减去本金,显然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不利于保护借款人的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禁止了预先扣除本金的做法。

二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出借时仍然先扣除利息,则借款人只需要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返还财产并计算利息。例如,借款人贷款100万元,这100万元的利息是4万元,贷款人如果在出借时先扣除4万元,只交付给借款人96万元,那么最终借款人还款时只需要按照贷款96万元计算本金和利息。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原因是保证交易的公平,防止贷款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借款人的利益。需要指出的是,扣息是金融机构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其通过扣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能够传达到特定的相对人,否则,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3]

参考文献

  1.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303页
  2.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304页
  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载《山东审判》,2008(3)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