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之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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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之借款合同,亦有人称民间借款合同[注 1],为借款合同之一种,系指自然人之间所订立的一方向另一方出借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另一方到期归还相应货币的合同

生效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文义解释来看,“提供借款”实际上是指金钱的交付,由此可见,立法上承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1]正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所以,合同的生效期限从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开始,在此之前合同并没有成立和生效,当事人之间即使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且在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在贷款人没有支付贷款的情况下,法律上也不强制贷款人支付贷款。[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息

贷款合同为有偿合同,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8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而民间借款合同并非一定是有偿合同,其是否有偿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两个规则:

  1. 如无特别约定,无需支付利息。
  2.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

如无特别约定,无需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从交易习惯来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也视为无息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原因在于防止高利贷。[3]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控制性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1. 禁止高利贷
  2. 禁止计算复利

利息约定不明

《民法通则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是有偿的,应当约定利率,但在实践中,当事人有可能因各种原因没有约定利率的标准。借贷双方均认可借款合同存在利率的约定,但是又无法确定具体的利率标准,此时,利率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期限

借款合同可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还款期限。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期限返还;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样,借款人也可以随时向贷款人偿还借款。

无息借贷中,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借款人返还,但应给借款人一定的准备时间。有息借贷中未规定还款期限的,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请求时,开始计算还款期限。

对于利息的支付期间,一般应在偿还本金时一并支付利息,也可以经过双方约定,按月、按季度分期支付利息。

逾期利息

《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即便是无偿的借款,如果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以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法律规定将迟延履行的损失,以利息的方式加以计算。

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就是说,在借款合同中,只是约定了到期还款情况下借款人所应支付的利息,而没有对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所应支付的利息作出约定,鉴于借款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而法院也应支持贷款人有关违约责任的请求,其责任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确定。

币种

依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息计息。

参见

注释

  1. 但亦有人将民间借款合同用作民间借贷之别称

参考文献

  1. 易军、宁红丽:《合同法分则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第17页
  2.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310页
  3. 参见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1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