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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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复利(英文:compound interest;日文:复利/ふくり,就是指将利息计入本金,并以此为本金再次计算所生的利息,这就是实践中所说的“利滚利”、“驴打滚”。

法律地位

民间借贷

对公民之间的借贷,凡是计算复利的,都一律不受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法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乘人之危,采用利滚利的复利借贷以及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可比照高利贷处理。

金融机构计收之复利

以金融机构为一方的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复利是否应当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作出规定。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复利实际上是利滚利,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不应保护。
  •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复利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复利在计算本金之后,预期利息的支付不应计算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0年发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允许金融机构计收复利。考虑到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而中国人民银行等又有特殊的规定,所以,应当允许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计收复利[1],但上限不得超过国家对于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

参考文献

  1. 何志:《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第203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