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民間借貸訴訟
特徵
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1]:
- 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 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 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 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 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 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 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 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 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處理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2]
責任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
參考文獻
- ↑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
- ↑ 2.0 2.1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