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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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贷(日文:使用贷借/しようたいしゃく)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无偿贷与他方使用,他方于使用后返还其物之契约也。贷与之一方谓之贷与人,约定为物之返还之一方谓之借用人,贷与之标的物谓之借用物。

效力

贷与人之义务

在使用借贷,贷与人负容忍使用借用物之义务,借用人负返还借用物之义务,其双方当事人,虽均负义务,然二者间并无对价关系,故使用借贷为片务契约。惟是项契约之标的物,以物为限,并仅以使用为内容,且其生效也,除当事人之合意外,更须有标的物之交付,故又为要物契约无偿契约返还契约,及以物之使用为目的之契约。

使用借贷生效后,借用人对借用物之使用,贷与人不应予以妨害,否则应负债务不履行责任,但仅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为限。又借用物如有瑕疵,贷与人原则上不负担保责任,惟该项瑕疵苟贷与人明知,而故意不告知借用人,致借用人因此受有损害者,贷与人例外仍应负赔偿责任。

借用人之义务

至借用人对于借用物应负保管义务,且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其固有使用借用物之权利,但使用时须依约定方法,无约定方法者,应依借用物之性质而定之方法使用之。非经贷与人之同意不得允许第三人使用,且于使用后应将原受领之借用物返还与贷与人。借用人对此等义务,如有违反,致贷与人受有损害时,应负赔偿之责。

再关于借用人返还借用物之时期如下:

  1. 借贷定有期限者,于期满时返还。
  2. 借贷未定期限而定有使用之目的者,于使用完毕时返还。
  3. 借贷未定期限又未定使用目的者,贷与人得随时请求返还。

终止

使用借贷契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贷与人并得终止:

  1. 贷与人因不可豫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
  2. 借用人违反约定或依物之性质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经贷与人之同意允许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3. 借用人怠于注意致借用物毁损或有毁损之虞。
  4. 借用人死亡者。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