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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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是从贷款发放到应当还清本息的期间。

贷款期限与合同有效期限

贷款期限与合同有效期限是不同的,合同有效期限是指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期限,而贷款期限是指从借款人取得借款到应当归还贷款的期限。例如,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为3年,而贷款期限可能短于或等于该期限,且借款人可能在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贷款,此时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分类

在实践中,贷款期限通常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但一般不得超过10年。[1]不同的贷款期限,直接影响贷款的利率高低。

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中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据此,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款义务,即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的此项义务属于贷款人可单独提出请求的主给付义务。[2]这项义务具体包括:

第一,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还款。通常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当事人会就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的,借款人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准备按期还款,在合同生效后使用借款时,也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创造各种还款条件,借款期限一到,就应按时归还借款。否则,借款人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就返还借款的期限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如果仍不能就还款期限达成协议的,则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应该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合同约定了还款方式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例如,约定分期返还,就应当按照每期约定的数额返还,否则,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的利息。[3]在国际贷款中,通常会有加速到期的约定。所谓加速到期,是指由于约定事件(包括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发生,合同双方约定,将他们之间没有到期的合约视为已经到期。[4]此种情形通常适用于国际银团借款中,其是否适用于国内的借款合同,值得探讨。这种约定虽然保护了特定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它可能并不符合公平原则。王利明教授认为,国内借款合同一般不宜采用此种约定。即使当事人就此作了约定,也应当认为其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在实践中,一些借款合同生效之后,银行已经将款项贷出,但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如果银行发现借款人经营不善,资金链存在断裂的危险,银行能否要求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王利明教授认为,在此情形下,如果借款人没有提供担保,则银行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事先已经提供了担保,则银行无权提前收回款项。

未按期还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依据这一规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人不仅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其所借的本金及利息,还应支付逾期的利息

在分期还款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分期还款的,应当将其作为部分履行,借款人对尚未还清的部分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事由时,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

提前还款问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一般原理,在合同履行期确定以后,债务人原则上应当按期限履行,但是由于履行期限涉及期限利益,而期限利益一般属于债务人,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前履行而处分自己的期限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这就确立了提前返还借款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应根据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例如,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是10年,但借款人在借款之后的第5年提出偿还全部借款,其应当支付的利息应是5年的利息,而非10年的利息。因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来看,其并没有将提前还款作为一种违约对待,但该条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确定提前还款所应当支付的未实际借款期间的利息。尤其是为减轻或避免汇率和利率波动的风险,借款人往往争取在贷款协议中订立提前还款条件,而贷款人往往要求在协议中规定,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付给贷款人一笔补偿金,以弥补贷款人收回投资的利息损失。[5]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的此种约定也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所谓'借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够继续使用借款。[6]

一般而言,借款人应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追回贷款,并按银行的规定加收罚息。但在现实生活中,借款人可能因市场需求等变化而无法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9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其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这主要是为了给贷款人预留考虑时间。允许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但是否同意展期应由贷款人自行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7]如果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又不能按期返还借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 《贷款通则》第8条
  2. Brox/Walker,Besonderes Schuldrecht,31.Auflage,2006,S.230.转引自韩世远:《合同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第442页
  3. 孙晓编著:《合同法各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第109页
  4. 贾静:《国际全融衍生交易中净额结算的法律性质》,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1(6)
  5. 左海聪主编:《国际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第257页
  6. 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192页
  7. 《贷款通则》第12条

参见